《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并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
《条例》提出系列制度创新,探索建立与国际对接的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体系,全力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各类要素聚集形成,提升深圳国际航运综合竞争力。
在深国际船舶登记外资股比不受限制
海运是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就明确支持深圳探索完善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探索研究推进国际船舶登记和配套制度改革。
鉴于国际船舶登记有别于我国现行国际船舶的严格登记制度,《条例》充分借鉴香港等国际航运发达地区国际船舶登记经验,结合深圳实际,探索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
放宽国际船舶登记主体限制,扩大登记范围,规定在深圳依法设立的企业进行国际船舶登记,企业的外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对国际船舶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大幅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效率。
《条例》还创新国际船舶登记类别,增加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等登记类别,满足航运市场需求。
创设基于临时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制度,满足船舶所有人在取得国际船舶正式所有权登记前的融资需求。
国际船舶从其他船籍港变更为“中国前海”的,船舶所有人可以使用符合规定的材料申请临时船舶国籍登记,实现“不停航办证”。
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
为了吸引和方便外籍船员任职,解决中国籍船员数量不足等问题,《条例》根据授权变通国家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外籍船员任职条件。
一是对拟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申请签发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免于参加海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二是允许在国际船舶上任职的外籍船员免于办理工作许可,便利引进外籍船员。
《条例》还允许外国船舶检验机构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经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国际船舶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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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际船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深圳深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针对授权范围内,充分借鉴国际航运发达地区有益经验,在国际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船员管理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制度作出了一系列安排,以吸引国际船舶来深登记,促进航运要素集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条例》共设七章,包括总则、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员管理、服务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六十五条。
《条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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