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应急发电机是船上重要的应急电源,在主配电板失电的情况下,能够迅速起动供电(45s内),恢复对船舶重要设备(航行灯、信号灯、船内通信设备、探火和火灾报警系统、应急消防泵、应急舵、应急照明等)的电力供应,其工况是否良好直接影响到船舶是否能在主电源故障后从瘫船状态逐步恢复动力,进而确保船舶安全、船员生命乃至海洋环境安全。
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6日,马江海事处安检人员对“海XX”轮(总吨:2994、功率:1765KW、安放龙骨日期:2007年8月8日)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对该船的应急发电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轮应急发电机的起动方式有两种:一是电力起动,二是压缩空气起动。执法人员对此两种起动方式有效性分别予以验证:
1、应急发电机压缩空气起动正常,但在应急发电机间内未发现压缩空气瓶,经询问船员得知,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压缩空气直接来源于机舱;
2、电力启动失效,应急发电机间内未发现启动电瓶。安检人员认为该船应急发电机启动能源设置不符合法规要求,属于严重缺陷,且缺陷与船检检验质量相关,安检员对船舶实施滞留并追究船检责任。
相关法规条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2-1章
3.6.2“能够自动起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起动的储备能源。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起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加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3.6.3“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案例分析
该船龙骨安放日期为2007年8月8日,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该法规明确要求应急发电机应设置2套独立的启动装置及能源,且上述启动装置及能源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该船启动应急发电机的压缩空气直接来源于机舱供气,启动电瓶未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不符合《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关于应急发电机的能源储存设备、充电设备和启动设备均须设置在应急发电机间的要求。
安检员对该缺陷开具30处理意见,滞留船舶,督促船方予以纠正。
应急发电机的检查要点
应急发电机启动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启动电瓶、液压启动、空气启动);
应急发电机是都处于良好状态;
启动后,应急发电机的电压和频率是否在正常范围;
船员是否熟悉应急发电机的操作;
定期进行测试,包括自动启动测试,手动启动和带负荷试验;
测试后检查应急发电机所处的状态;
定期检查控制电器内部连接情况;
应急发电机与应急配电板是否处于同一个处所;
空气启动由机舱空气瓶供气时是否有设置在发电机间的止回阀。
应急发电机其它相关缺陷
应急发电机间无手提式干粉(CO2)灭火器/手提式灭火器不符合要求;
应急发电机排气管高温部件未隔热包扎;
应急发电机间应急照明故障;
应急发电机间配电板前、后无绝缘垫;
油柜液位计不符合规范要求;
应急发电机间未设置手动失火报警按钮;
应急发电机转换开关未放置在AUTO位置上。
相关建议
对于一艘自动化船舶来说,发电机相当于一座城市的发电站。应急发电机是船舶主电源故障后的主要电力来源,是船舶应急控制的必要条件,也是船舶航行和船员生命安全的重要保障。如果主发电机故障,船舶失去电力来源,而应急发电机不能及时自动地向船舶电网供电,那么船舶舵机、无线电设备和救生消防等关键性设备得不到电力保障,海上交通事故则不可避免。在每年的FSC检查中,涉及到应急电源方面的缺陷占总缺陷的五分之一左右,相关滞留缺陷的占比更高。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强化船舶开航前自查,检查做实做细。拒绝纸面化“打钩”检查,切实按照每一个自查清单项目逐一细查,并留有痕迹,在船舶开航前“全身体检”,确保船舶不“带病”航行,避免船舶在航行中机电故障进而造成险情事故的发生。
2、加强船员操作性培训和执行力度,特别是关键性设备及应急设备方面。按照法规和体系文件要求,对船上应急电源、消防、救生以及防污染设备等关键性设备进行工程测试,加强日常保养,保证这些设备处于立即可用状态。
来源:福州马江海事处
供稿:陈少勋 练丹琴
责编: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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