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上午,宁波海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海上危险作业案件,被告人李某亮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其中:被告人李某超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倪某喜因危险作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危险作业罪”正式实施后,全国海事法院首例海上安全作业罪。
据检察机关指控:
2022年6月10日15时30分左右,河南驻马店籍散货船“A轮,自福建福鼎装载约4500吨砂子开航,计划驶往长江口。
途经象山南田岛东南约20海里处,倪某喜发现船头下沉,船首空舱大量进水,船员采用潜水泵排水无果,船头不断下沉,海水即将浸过船首甲板。
倪某喜向李某海超报告情况后,通知船员穿上救生衣弃船跳水,A轮及装载的约4500吨砂子沉没。4名落水船员后被另一艘船只救起。
本案经宁波海警局侦查终结,以李某亮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危险作业罪,李某超、倪某喜涉嫌危险作业罪,于 2023年2月20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述案涉人员也均被传唤到案。
法庭经查,被告人李某亮系河南省某航运有限公司实际管理人。
A轮在2011年造好证书办完之后,就用船舶抵押向河南省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50万元。
后因船舶经营不善,还不上***,于2016年6月27日与该银行签订《资产抵债协议书》。
为办理船舶过户需要,该银行跟该公司还签订了《船舶运输委托经营合同》。
2021年4月 20日,李某亮为了方便某航运公司能继续使用A轮从事水路运输业务,采用伪造银行印章、让他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签字等手段,向河南省某海事局申领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据悉,被告人倪某喜系A轮船长。
2022年6月8日,李某超为谋取利益,在明知A轮存在超核定航区航行、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多次涉海运输被责令整改的情况下,仍关闭AIS设备,指使倪某喜驾驶该船至福建省福鼎市七星岛附近海域非法运输砂子。
倪某喜明知A轮存在以上安全隐患,处于不适航状态,仍按照李某超的指令,驾驶该船到指定水域运载砂子后在海上航行,导致事故发生。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632100元。
据宁波海事局调查,A船为内河船舶,不具备沿海水域航行的安全性能,属超航区航行。
船舶最低配员是6人,也存在配员不足,未按要求进行进出港报告,未保持AIS处于正常开启状态等重大事故隐患。
且违法行为被海事管理机构多次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但该轮拒不执行主管机关责令整改的措施,多次冒险到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经海事部门认定,李某超、倪某喜系本起事故直接责任人。
法庭经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亮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超、倪某喜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船舶航行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一、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三被告认罪态度较好,法庭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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