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江海事局公布两起案例,两艘船舶向长江排放货物残留物,被举报到执法部门,执法部门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分别对两艘船舶作出了罚款1.9万和1万元的处罚。
请各位船友引起注意,避免将货物残余物遗漏入江。
案例1:2023年9月23日0920时许,万州海事处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重庆XXXXX有限公司”经营船舶“江XXXX”轮在神华码头水域正在向长江水体排放污染物。
经现场核查及进一步调查确认,“江XXXX”轮向长江排放的污染物为含水的煤炭货物残留物,按照2018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附录A的规定,该轮排放的煤炭的货物残留物属于船舶垃圾。其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该轮在海事执法人员到达前已停止向水体排放垃圾,属于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从轻情节,对该船罚款1.9万元。
案例2:2023年7月20日1930时许,宜昌归州海事处接到举报,重庆XXXX有限公司所属船舶“富XXXX”轮在归州龙马溪水域冲洗甲板,将货物残留物直接冲洒至长江,其行为属于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鉴于该船当事人积极配合海事部门调查,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保证今后防止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其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条件,对该船罚款1万元。
船舶垃圾和货物残留物定义(国家标准GB 3552-2018)
船舶垃圾: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各种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和电子垃圾以及废弃物焚烧炉灰渣。
货物残留物:货物装卸后在甲板上或舱内留下的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货物残留物不包括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如何保证货物残留物不入江?
装卸货过程中,可使用防尘布铺于装卸侧甲板,同时保持船岸间的有效沟通,尽量减少货物溢撒。在装卸货结束后,对残留在甲板上的货物进行及时清扫,严禁因为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残余物通过泄水孔或满溢出甲板落入水中。
尽可能采取扫除、刮除、擦拭等物理清扫方式对货物残留物进行收集,及时按要求将货物残留储存在垃圾收集容器中,避免因雨水冲刷产生大量含有货物残留物的舱底水。到港后及时将垃圾送至港口接收设施或交付有资质的接收单位处置,确保货物残留物不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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