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船用新能源处在开发推广阶段,船舶燃料仍以传统燃油为主,按照《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规定,燃油分为馏分燃料油(俗称轻油)和残渣燃料油(俗称重油)。
燃料油在船上存储、使用过程中挥发产生油气,一旦聚集达到爆炸极限,遭遇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造成严重后果。
尤其是高温季节,燃油在船上更易产生挥发,安全工作不容掉以轻心,现结合两起船舶爆炸事故,提醒船员注意防范船上油气聚积危险,防范事故发生。
典型案例
案例1:
2020年6月,油污水处理船L轮在码头靠泊期间,人员在主甲板3#货舱口附近使用金属榔头敲除油漆过程中引起2#、3#货舱爆炸起火,造成机舱、驾驶台及生活区过火损毁,船上3人中,1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原因:
事发前2#、3#货舱内存在油气,船方在未落实通风、测爆及相关安全防护的情况下,直接组织人员在3#货舱口附近甲板使用金属榔头敲打除漆,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2:
2022年9月,无动力工程船G轮在港内停泊期间主甲板左舷下放燃油舱发生爆炸,造成船上3人死亡,左舷燃油舱破裂、船体进水,甲板面操作室及机舱过道等处过火。
事故原因:
G轮船舶技术状况不良,在加装不合格低闪点燃油后,该轮左舷燃油舱内燃油产生的易燃易爆油气泄漏至主甲板,与空气混合后达到爆炸极限范围,遇点火源产生爆炸。
事故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船舶所用油品质量不合格,闪点低于国家标准,这种燃油极易挥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是船上开展相关作业前未对周围环境进行测氧测爆,封闭处所未有效通风,未分析判断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
三是点火源管理不到位,对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包括明火、电气火花、机械火花、静电、高温、化学反应、光能等估计不足,未采取相应消除措施。
四是部分船舶结构不合理,燃油舱透气管等紧邻生活区门口,穿越舱壁的管系填料函密封不良等。公司岸基管理、船舶设备维护保养、关键性操作执行、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等环节均出现问题,层层失守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相关法规规定
1、船舶燃油质量
闪点(闭口)是评价燃料油形成火灾危险性的有效指标,直接影响油品运输、储运和使用安全,一般规律是油品蒸气分压越高、馏程越轻,闪点越低。《船用燃料油》(GB 17411-2015)明确要求闪点不低于60℃。
2、相关作业活动要求
船上明火作业、除锈等金属敲击、电器电路检修等活动会产生明火源,设备的高温部件、静电等也是点火源,开展这些作业活动需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
1.船舶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
(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和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或产生易燃易爆粉尘货物的船舶。
(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2.明火作业要求
(1)作业人员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资格证书。
(2)作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相对风速小于13.8%m/s。
(3)施工现场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备妥足够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处随时可用状态,同时应有防止火花扩散的安全措施。
(4)应拆除作业现场内有影响的电缆或切断其电源并对其安全遮盖。
(5)应根据作业现场船舶防火分离要求,采取防止焊割热传导的措施及有效遮盖。
(6)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货油舱、泵舱等进行明火作业或火种作业前,必须封闭与其相连的所有管系、阀门,并经洗舱除气、铲除硫化铁锈、油泥,取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船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
(7)作业过程中对作业现场及周围区域进行监护,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3、船舶燃油布置要求
1.在正常情况下,机器处所应有充分的通风,以防止油气聚集
2.燃油舱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位于 A 类机器处所之外,不应设在溢出或渗漏的燃油可能滴落于热表面而构成危险的地方。
3.容积超过500L的燃油柜应装设速闭阀进行遥控关闭。
4.燃油舱油位计禁止使用圆柱形玻璃管油位计,平板玻璃油位计和油柜之间应设有自闭阀。
5.任一油舱柜或燃油系统的任何部分,应设有防止超压的装置。安全阀的溢油管以及空气管或溢流管,应排向不会由于油和蒸气的存在而导致失火或爆炸危险的安全位置,且不应排向船员处所和乘客处所,也不应排向特种处所、闭式滚装处所、机器处所或类似处所。
预防措施
船舶火灾及爆炸事故发生时威力巨大,留给现场人员的逃生时间及避险空间较小,一旦发生往往造成较大人员及财产损失,教训惨痛。为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航运公司、船舶、船员应严格落实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操作流程,防范船舶油气爆炸事故发生。
1.加强油料供应的源头管理。航运公司应通过正规途径采购合格油品,燃油闪电、含硫量等指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禁止购买和使用不明来源的油品,不仅可能涉嫌违法,而且不合格的油品更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另外,船舶加装燃油时一定进行现场取样,索取供油凭证,并按规定进行保存,以防油品质量问题。
2.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涉及产生明火、静电、电子火花等作业时除了关注燃润油舱、货油舱、泵舱、机器处所、油漆件等场所存在油气外,这些场所在开敞甲板的透气管、测量管等周围也会聚积油气,作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落实测爆、消防、监护等措施。
3.加强油气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维护保养各型安全设备,配备符合防静电、防爆等要求的合格设备,易产生油气聚积的位置应保持通风,张贴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禁止在附近堆放杂物,私自布设电线,使用电器设备,进行金属敲击等,油舱等舱室透气管要检查自动关闭装置防止故障影响舱内气体排放,发现隐患及时消除,船上不能修复的协调公司解决,在修复完成之前不开展相关作业活动。
4.航运公司应加强船舶相关作业活动的检查指导,为船舶设备维护保养提供足够保障,督促船舶落实维护保养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醒作业注意事项,保持船况良好,设备正常,按照规程开展相关作业活动。
5.船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了解船上油气危险区域,遵守船上相关作业安全规章制度,油气场所未进行测氧测爆不进入,明火作业等活动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开展,个人防护装备未备好不作业,不断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供稿:泉州海事局 袁小亮 胡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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