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干货”来啦!
海船“避坑”指南请收好!
你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近期,某货车从岸上开至某码头,下来两名人员,声称靠泊该码头的某海船按照上海市规定必须每5日接收一次,而该船并未申请接收,其强行开具一张手写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给船舶,也没有向海事报告这次作业情况,向船舶收取了600元服务费,但是并没有接收走船舶垃圾。
经核实,该海船“入坑”啦,海事机构依法对某单位进行了查处。
▲手写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要求:
(1)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等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接收处理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港口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联单制度的,船舶与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制度的要求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和处置情况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2)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进行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并采取有效的防污染措施,防止污染物溢漏。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经双方签字确认并留存至少2年。
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2、《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水上服务区和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并向船方出具符合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求的接收单证。
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3、《上海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中要求:
(1)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具有污染物接收的资质。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政府信息公开这网址内通过标题输入:“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信息”来查询。
(2)接收单位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前,应当按规定将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方式和去向等情况向辖区分支海事局报告。
(3)为便利接收单位开展作业报告,上海海事局实行网上报告制度。
接收、转运单位应当通过海事电子政务平台进行作业报告。
二、船舶垃圾送交、接收注意事项
1、船舶根据本船垃圾接收需求,向接收单位申请接收,接收单位收到船舶垃圾送交需求后,开展船舶垃圾接收作业。
本船未申请过,“接收单位”开车或者开船过来主动要求接收垃圾应当引起注意。
2、查看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具有资质,可在上海海事局对外公布的名单里查询。
3、是否真实接收了本船所需要送交的垃圾。
4、在上海港的水上接收单证是否带二维码的打印版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内含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
5、扫描接收单证右上角二维码,是否可以扫描出污染物接收情况,并与该船实际接收情况一致
三、辨真假
1、真!
船舶根据本船垃圾接收需求,向接收单位申请接收,接收单位收到船舶垃圾送交需求后,开展船舶垃圾接收作业。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有资质,真实接收了所需送交垃圾,水上接收出具了带二维码的打印版上海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内含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扫描出污染物接收情况,并与本船实际接收情况一致。
2、假!
船舶未申请接收,而所谓“接收单位”主动到船舶强行要求接收船舶垃圾,实际未接收垃圾或者只接收纸板、瓶子等可回收利用的垃圾,湿垃圾等其他不可回收的垃圾不接收等。
水上接收出具未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地点、无二维码的手写版接收凭证,未出具打印版的接收单证。
海船在送交船舶污染物有疑议时,可以联系各辖区海事机构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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