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船舶违法使用甚高频要不得
发表于 2023-10-08 19:02
好奇:船舶水上航行时是怎么沟通避让救助呢?
让海事小哥哥来回答你~
答:船舶主要用无线电设备进行沟通,适用于船与船、船与岸、船与飞机以及船舶内部的通信,比较常用的是甚高频(VHF),它们就像是船舶的嘴巴和耳朵,重要性不言而喻。
那么无线电通信设备那么重要,
船舶可以私自加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吗?
答:不行,如果船舶随意加装无线电通信设备,将会影响水上无线电通信业务的正常运行,无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船舶人命安全。
为防止无线电台(站)间的有害干扰,国际电信联盟发布《无线电规则》,规定9KHz至400GHz频率范围内按地域和业务种类划分频带;规定各种无线电台(站)使用频率和对地静止卫星轨道的协调、通知和登入国际频率总表的程序以及这些台(站)的技术和操作标准;对安全通信(包括遇险呼救信号)的操作和电台的识别等作了特别规定。
案例警示
案例一
2023年3月21日,莆田海事局秀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依法对锚泊在石门澳水域的“豪XX”轮开展船舶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室有两台VHF设备,均在使用状态,其中一台型号为FT-805与船检证书一致,另一台型号为TM-271A不在电台执照内,为船舶私自加装无线电设备。
案例二
2023年3月26日,莆田秀屿港海事处执法人员依法对停靠在秀屿1#泊位的“长XX”进行登轮检查,发现该轮船上甚高频VHF共三台,型号分别为:FT-805、RS-507M、HX2010,其中两台与《船舶电台执照》许可设备不一致。
涉及的相关法规法条
PART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通信需要使用岸基无线电台(站)转接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置的境内海岸无线电台(站)或者卫星关口站进行转接。
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影响海上搜救的身份识别。
PART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设置、使用;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台(站)终止使用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海事小哥为船员朋友们梳理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常见的VHF问题
记得收藏喔~
使用非船载无线电设备
非船载无线电设备普遍为大功率电台,对水上安全通信危害极大,该类甚高频功率通常是正常甚高频功率的3-5倍,且不具备降低发射功率的功能。使用大功率甚高频会导致配备标准功率设备的船舶处于劣势,压制符合要求甚高频设备正常工作,堵塞求救通道(16/70频道),影响正常船舶进行水上安全通信,严重扰乱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
实配设备型号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不符
按照规定,船舶配备VHF设备的型号与数量应当与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保持一致。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有的船舶存在设备型号与证书不一致,或配备数量低于证书记载要求。
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未办理或者过期
按照规定,任何船舶,无论是否带有主动力推进装置,只要安装使用了无线电通信设备,均应申请船舶电台执照,现场检查发现,部分船舶未办理电台执照,或者船舶电台执照已过期仍未换新。
未按规定守听高频
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船舶锚泊后,船舶甚高频关闭或者无人守听,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海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不得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因此按照规定,船舶锚泊后,仍需按规定值守高频。万一周围发生异常情况,以便能够及时接受到他船或者交管中心的呼叫提醒。
船舶VHF的配备要怎么配备呢?
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描述的,新建船舶应当按照下图配备无线电通信设备:
注:① 航行于遮蔽航区的船舶,不要求配备奈伏泰斯接收机、卫星应急无线电示位标或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② 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在满足如下所有条件后才可配备:
(a)完全建成完善的支持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岸基控制和搜救网络;
(b)北斗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应满足附录4 的要求,并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检验和发证;
(c)船舶航行水域完全位于现有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覆盖范围内;若超出此范围,还应再单独配备1 台卫星
海事建议
1. 各船舶按照无线电管理要求,开展无线电设备的自查,确保持有有效的船舶电台执照和船舶标识证书,无线电设备型号和数量与证书相符;
2. 禁止使用非船载无线电设备和私自加装无线电设备等违法行为;
3.开航前必须对船上VHF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保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无线电操作员应当持证并熟悉设备的各项功能;
4.船舶必须严格遵守通信秩序和有关规定,不得进行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故意干扰VHF通信,特别是当有遇险或海难救助紧急通话时,其他船应避免影响;
5.牢记以下VHF的几个重要的频道:
供稿人:曾杰龙 徐端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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