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非法采砂一直是国家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行为,但在暴利驱使下,时至今日,仍有人相信可以“水中淘金”,殊不知为生态带来“隐痛”的同时,自身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月19日,据了解,近日,江苏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在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通过3天的庭审,审结一起采-运-销“产业链”式非法采矿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2019年,王贾因在长江非法采砂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本应积极悔改的王贾却“以身试法”,2020年下半年与王义、陈炳、缪鼎、孔武等几个好友商量一桩“大生意”——共同出资购买泵船到长江采砂,“颇有威望”的王贾确定了几人的占股,并约定各自的分工。
为顺利开展生意,王贾与砂子黄牛马海约定,马海帮忙联系运砂船,并配合采砂船运砂。
马海为从中获利,联系了马耿、马鑫、奚寅、张茂、吴成等11名船主参与非法采砂。
为方便过驳、销砂,马海又托人给盛华码头经理罗四送了烟酒,好让运砂船在码头过驳时“行个方便”。
2021年下半年,在王贾的安排推动下,王义等人驾驶采砂船与马海联系的运砂船在长江91号浮非法采砂10次,短短8天就盗采江砂35000余吨,价值132万余元。
其中,运砂船船主张茂2020年才因犯非法采矿罪被镇江公安局水上分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又伙同王贾等人非法采砂。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贾、马海、马耿、张茂等21人违反长江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分别系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罗四明知马海等人所过驳的江砂系犯罪所得而予以过驳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综合考量本案团伙作案的方式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涉案江砂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取保候审期再犯同种罪行等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贾等21人犯非法采矿罪、被告人罗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万元至40万元不等。
其中被告人王贾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茂在取保候审期间再犯同种罪行,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该案系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涉案人数最多的非法采矿案件,考虑到本案人数众多,且有5名被告人羁押在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为便于审理,审判人员、法警前往当地江都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3天的巡回审理,在江都区人民法院和江都区看守所的协助下顺利完成了庭审。”如皋法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顾雪红副院长认为,“盗采江砂破坏河道安全,影响长江生态环境,损害长江资源。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铤而走险,最终自食恶果。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彰显了法院打击盗采江砂行为,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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