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事局9月6日发布《大连“3·10”“尊海7”轮与“***捕403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该起事故发生于今年3月10日,装载钢材的“尊海7”货船将“***捕4032”渔船撞沉,造成渔船上4名船员3人死亡1人失踪。
▲“尊海7”轮 本文图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载明,2023年3月10日1时27分许,福建尊海船务有限公司所属中国籍散货船“尊海7”轮载运8195吨钢材,自大连港辽渔码头驶往广东九江港途中,在大连港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概位:38°52′.2N/121°45′.9E)与山东省荣成市葛春平个人所有中国籍钢质渔船“***捕4032”轮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捕4032”轮沉没,船上4名船员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人民币,构成较大等级海上交通事故。
▲***捕4032”轮
事故调查报告提到“尊海7”轮存在的问题:事故航次二副未报告即擅自离船,船长未保障船舶满足最低配员要求;
未报经船长同意,三副代替二副值航行班;
雾航时船长未到驾驶台指挥航行;
调查期间,船长组织船员向调查人员做虚假陈述,阻碍事故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为:当事双方船舶雾航时,瞭望疏忽、未按规定鸣放雾号、未采用安全航速、未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手段判断碰撞危险、未及早并注意运用良好船艺采取避让行动,以及“尊海7”轮在能见度不良水域航行时对正横前船舶采取小角度左转避让,“***捕4032”轮在大三山水道通航分道内未沿船舶总流向行驶,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本起碰撞事故是两船互有过失共同导致的责任事故。
综合分析,两船的违规行为与过失程度相当,应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
“尊海7”轮值班三副与“***捕4032”轮值班驾驶员是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
▲事故经过示意图
“尊海7”轮值班驾驶员刘某伟,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
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捕4032”轮值班驾驶员对本起事故负对等责任。
鉴于该轮船员均在事故中死亡(失踪),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尊海7”轮船长郭某新、三副刘某伟、二副林某和值班水手俞某在接受海事调查时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误导、阻碍海事调查,建议通报大连海事局依法调查处理。
附件:大连“3·10”“尊海7”轮与“***捕4032”轮碰撞事故调查报告.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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