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达尔林普尔湾煤炭码头(DBCT)目前实施了对于系泊缆的进一步要求及审查,旨在确保靠泊作业更安全。
当前要求
目前,所有停靠DBCT的船舶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在导缆器及船舶设施上的任何潜在摩擦点上安装摩擦保护装置,这些保护装置须得到妥善护理。
2、系泊缆应尽可能为同一类型,同样的最小断裂载荷(MBL)和结构,但是如首缆/尾缆或前横缆/后横缆等至少必须为同一类型。
3、必须至少每3个月检查一次,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记录。
4、所有系泊缆的最小长度为200米。
5、备用系泊缆必须良好。长度小于225米的船舶至少有4条备用缆,长度大于225米的船舶至少有5条备用缆。
6、在靠泊之前确认缆绳维护良好,无锈蚀或磨损表面,滚轮导缆钩状况良好,并能自由旋转。
7、提供船员已就码头系泊操作进行靠泊前讨论的证明,包括停泊、预期天气条件、状态监测和航行操作等。
8、需要船员在平潮前2小时和平潮后2小时连续监控系泊缆,并按照要求对其进行维护,对任何磨损或退化迹象进行监控,任何损坏迹象都应及时报告码头。
9、应尽可能从系泊绞车运行所有缆绳。绳索不能固定在绞车滚筒末端,卷筒端仅用于调节额外张力。
10、如有必要运行额外的缆绳,它们应仅固定在一组系泊点上,并定期监控/调整。
11、应根据系泊刚度矩阵和原始设备制造商要求设置绞车制动器,以便在高负荷下使用。
对于这些要求,DBCT已就具体细节与一些航运企业进行了积极接触,但其也表示及时获得符合上述要求的系泊缆可能存在困难,因此如果船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已尽最大努力及时采购正确设备(如提供订购单),DBCT可以有条件地接受该船进行一次航行。
谁来支付
虽然DBCT对系泊安全的考虑值得称赞,但他们的要求似乎超出了许多其他港口,并非所有船舶都配备了满足这些要求所需的所有系泊缆。而且停靠DBCT会产生新缆绳购置等大量额外费用,这可能导致船东和租船人之间关于“谁应该承担费用”的争议。船东可能会声称额外缆绳费用是由于遵守租船人协议而产生,并且在性质上是不寻常的,因此他们有权就这些费用获得赔偿。反过来,租船人可能会争辩说,这些费用是作为船舶供应品由船东承担的,因为船东已经保证船舶在各方面都提供服务,并有足够设备符合所有停靠港要求。
对于谁支付的问题,伦敦国际仲裁院19/01案有例可循,额为如何分配超出满足船级社要求的特定港口系泊缆要求成本提供了指导。此案中,租船人要求船舶前往智利克罗索港,该港要求船舶使用14条系泊缆,每条220米长,而根据设计规范和船级社要求,船舶只配备了5条197米长的系泊缆。伦敦国际仲裁院裁定费用由船东承担——根据定期租船合同,提供系泊缆通常是一个明显属于船东责任范围的事项,船级社要求是最低要求,没有考虑到诸如克罗索港的实际需要,以及船舶可能合法地到许多其他港口的实际需要,而这些港口的风力、水流或涌浪条件或许要求作出高于最低要求的缆绳安排。
新的要求
澳大利亚北昆士兰州的煤炭出口主要通过海波因***头(Hay Point)、DBCT和阿伯特港煤炭码头(Abbot Point),且据国际能源和其他大宗商品市场的价格评估和市场分析机构阿格斯(Argus)调查,今年前4个月,中国需求的增加支撑了DBCT煤炭出口,出货量同比增长19%。因此,我们的船东应格外注意DBCT将于2024年4月实施的第二阶段审查要求变更。具体如下:
1、船舶要有系泊系统管理计划(MSMP)和系泊线管理计划(LMP)——要求船上有所用每条系泊缆的制造商证书。
2、确认船舶设计最小断裂强度。
3、确认系泊缆最小断裂载荷与船舶设计最小断裂强度一致。
4、系泊缆最好不超过5年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时间超过5年,则要求在过去12个月内对该系泊缆样本进行岸上测试,并证明其仍适合使用)。在任何情况下,系泊缆都不应超过6.5年的使用时间。
5、使用2.5年后,系泊缆要端对端掉头使用。
6、报告过去12个月内出现的任何系泊缆故障,并提供证据证明已对其进行调查。
7、所有绞车制动按照系泊设备指南第四版的建议进行设置,确认过去12个月内制动器现测试的证据和日期。
8、高密度聚乙烯缆绳将需要配备11米长的聚酯、聚丙烯或混有混合材料的合成尾部。缆绳尾的设计破断力(TDBF)不小于系泊缆最小断裂载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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