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会战(CIC)
“消防安全”集中检查会战问卷解读
导语
2023年港口国监督集中检查会战(CIC)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此次CIC的主题是“消防安全”,仍按惯例由东京备忘录和巴黎备忘录联合举办。完整的问卷见上期公众号推送。
巴黎备忘录、东京备忘录曾于2012年9月1日-11月30日开展了一次为期三个月的针对FIRE SAFETY SYSTEM的CIC检查活动。当年CIC检查的侧重点相对集中于灭火设备,如消防员装备、应急消防泵、灭火系统等。本次CIC与2012年CIC相互补充,侧重面相对较广,在关注相关具体灭火设备的同时,也涵盖了阻碍火焰传播的相关设施,比如通风的关闭、防火门的性能等。
为了帮助各位更好熟悉本次CIC相关公约条款、决议案和通函的要求,落实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照检查问卷开展船舶和公司自查工作,小编从相关公约要求、可能涉及的检查要点以及常见缺陷和问题入手,对10个具体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对大家带来帮助。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CIC检查的适用情况及问卷的第1-5个问题解读。
CIC检查的适用情况
本次CIC检查适用于所有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
01、紧急脱险通道是否保持在安全状态?
相关公约条款
➊参考MSC.1/Circ.1456 第6部分的统一解释:为了便于快速安全地逃生到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以下规定适用于SOLAS II-2/13中所述的通过安装在顶端的舱口盖逃生的脱险通道:
- 该安全装置应为两侧打开型;
- 打开舱口盖所需的最大力不应超过150N;和
- 可以接受在铰链侧使用弹簧平衡器或其他适当的装置,以减少打开所需的力。
♦ SOLAS II-1/43:
货船应急照明:所有服务和居住舱室的走廊、梯道和出入口、人员升降车和人员升降围阱都应提供18小时的应急照明。
♦ SOLAS II-2/13.3.2.5
客船应急照明及标志:除了应符合II-1/42(应急照明36小时)和III/11.5(照明时间、指示符号)关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外,包括梯道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布置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这些显示标志应设在甲板以上不超过300mm的高度,遍布脱险通道各点,包括拐弯和岔路口处。
♦ SOLAS II-2/14.2.1.1.3
完好状态的保持(追溯性要求):脱险通道系统和设备应保持完好状态,以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自查关注点
♦ 脱险通道是否通畅、无障碍物,应确保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逃到救生艇和救生筏登船甲板上;
♦ 通向开敞甲板的逃生口,应从两侧打开(考虑到保安等级要求,建议船方按照保安计划的要求合理决定是否在逃生口外侧上锁,如PSCO检查中发现外侧上锁,可能会进一步核对保安计划的具体要求,并结合当前港口的保安等级综合判断此逃生口是否满足该项要求);
♦ 主照明和应急照明是否都处于正常状态;
♦ 对于客船,脱险通道是否视情设置灯光或荧光条形显示标志。
延伸
险通道扶梯焊点的导热影响
SOLAS II-2/13.4.2.1 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除本条4.2.2规定者外,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述规定之一:
.1 2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彼此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 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满足第9.2.3.3条第(4)类的要求,从其所服务的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布设具有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该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mm×800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或
.2 1部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的1扇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且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1扇 能从两面操纵的钢质门,从该处所下部经该门可进入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SOLAS2000修正案中明确提到“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应当如何判定热量能否传至环围内?当耐火材料敷设在梯道外围时,不存在任何争议;当耐火材料敷设在梯道内侧,且钢梯焊接在位于A类机器处所内的梯道侧壁时,可能会导致上述问题的产生,小编查阅了巴黎、东京备忘录的部分PSC报告,的确都有类似的缺陷存在。虽然本次CIC并未明确此项检查要点,小编仍然建议船员朋友做好相关预检工作。
常见问题或缺陷
1. 应急逃生通道内部堆放障碍物;
2. 应急逃生通道应急照明故障;
3. 应急逃生通道通向开敞甲板的逃生口无法从内侧打开。
02、防火门是否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相关公约条款
♦ 客船的释放机构(SOLAS II-2/9.4.1.1.5):
除动力操纵水密门和那些通常锁闭的门外,主竖区舱壁、厨房限界面及梯道环围上的防火门应为自闭型;应能够从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遥控释放关闭,也能从门的两侧位置处单独地释放关闭;连续有人值班的中央控制站内的防火门显示屏上应显示出每扇门是否都已关闭。
♦ 货船的释放机构( SOLAS II-2/9.4.2.2):
要求自闭的门不应装设门背钩,但可以使用装有故障安全型遥控释放设备的门背钩装置。
自查关注点
♦ 船上防火门及其特性要求(是否为防火门、耐火等级、是否需要自闭)是否与防火控制图要求一致;
♦ 防火门是否保持随时可操作的状态;
♦ 如果在连续有人控制站设置有防火门指示灯,指示灯功能是否完好;
♦ 防火门本地操作是否正常;
♦ 防火门的遥控释放是否正常(建议船方测试前发布告知,通知船员和乘客远离防火门,以免造成人员受伤);
♦ 防火门是否处于不当开启状态(如契子、背勾、绳索绑扎等);
♦ 防火门是否能够正常关闭(如自闭器力度是否足够,是否被门锁阻挡,能否正常自闭等);
♦ 位于A类机器处所边界舱壁上的防火门是否适当气密及自闭;
♦ 如果防火门存在经过修复或换新的处理,核查是否经主管机关按照SOLAS 1988 修正案/I/11b(检验后状况的维持)的要求认可;
♦ 确认位于舱壁上的防火门其防火等级是否为A级或B级;
♦ 防火门的耐火性是否与安装该门的分区、舱壁保持一致。
注:
♦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SOLAS的要求,如果某一防火门不需要设置为自闭式防火门,即使该门安装了自闭器,也是可以设置背勾的。
♦ 该项问题涵盖了所有类型的防火门,C级防火门也在该项问题的涵盖范围之内,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一种防火门都应满足所有的要求。船上应根据防火门级别、防火控制图和是否设置遥控释放装置等情况开展自查。
常见问题及缺陷
1. XX防火门自闭器故障;
2. XX防火门防火等级(B级)与防火控制图要求(A级)不一致;
3. XX防火门无法保持适度气密;
4. XX防火门被固定绑扎在开启状态。
03、是否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对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进⾏定期测试?
相关公约条款
♦ 1984年9月1日及之后,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SOLAS 1981/1983/1991/1992修正案 / II-2 / 13.1.13:
应定期试验探测系统的功能,使主管机关认为满意。试验方法是用某种设备产生按探测器设计要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烟,或具有适当密度范围或颗粒大小的悬浮微粒,或其他与早期火灾有关联的现象。所有探测器应是这样一种类型,它们能进行正确动作的试验,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而无须更换任何部件。
♦ 2002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 SOLAS 1999/2000 修正案/ II-2/7.3: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功能应定期进行试验,并使主管机关满意。试验应使用能产生探测器设计所要求作出反应的适当温度的热空气、或适当浓度或颗粒尺寸的烟雾或悬浮颗粒、或与早期火灾相联系的其他现象的设备进行。(两者区别:删除了探测器本身无需更换任何部件的要求)
♦ SOLAS 1999/2000修正案 II-2/14.2.2.1(追溯性):维护保养、试验和检查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指南(经 MSC.1/Circ.1516修订的MSC.1/Circ.1432通函, 经修订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与检查指南)进行,并充分考虑到保证灭火系统和设备的可靠性。
自查关注点
♦下列部件是否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定期测试: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控制面板指示灯、火警探头、手动报警按钮、应急电源的切换;
♦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控制面板、复视器的故障/报警情况;
♦ 火警探头、手动报警按钮的状况(如故障、遮挡、油漆覆盖等);
♦ 自查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的测试记录。
备注:该项问题的本质要求为系统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定期测试,一般情况下PSCO可能会依据MSC.1/Circ.1432并结合体系文件(PMS)具体要求及测试记录开展检查。建议船方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检测并做好记录。另外,虽然本项CIC问题并未涵盖该系统的具体状况是否良好(如电源故障、探头故障等),但在检查中如发现上述问题,仍可开具PSC缺陷(非CIC缺陷),严重情况下可能导致滞留。
常见问题或缺陷
1.船舶未按要求对固定式探测和火灾报警系统开展检测。
04、通风关闭装置能否正常关闭?
相关公约条款
♦ SOLAS 1999/2000 修正案/ II-2/5.2.1.1:
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口和出口都应能从被通风处所的外部予以关闭。关闭装置操作位置易于到达,有显眼的永久性标志,且应指示出关闭装置是处在开启位置还是处在关闭位置。
例外:SOLAS II-2/9.2.2.4 (≤36名乘客客船); 9.2.3.3 (货船); 9.2.4.2(油船):除非安装了固式气体灭火系统,控制站(应急发电机)和开敞甲板间的分隔可以设有不带关闭装置的空气进口开口。
♦ MSC.1/Circ.1434内包含的统一解释:
下述状况下,蓄电池间通风系统应设置关闭装置:
.1 蓄电池间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
.2 LL Convention 相关要求需求(如,位置1的开口高度不超过甲板上方4.5米,位置2的开口高度不超过甲板上方2.3米) ;
.3 蓄电池间安装了固式气体灭火系统。
蓄电池间通风系统装有关闭装置时,应在关闭装置处张贴警告通知,例如“关闭装置应保持开启状态,仅在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关闭”。
♦ SOLAS 1999/2000修正案 II-2/14.2.1.1
结构防火,包括耐火分隔以及在这些分隔上的开口和贯穿件的保护应保持完好状态,以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作用。
自查关注点
♦ 测试通风关闭装置,以核实其能否被关闭;
♦ 通风关闭装置是否操作正常,是否有孔洞或严重变形;
♦ 通风关闭装置的操作是否被设备、杂物或货物所阻碍;
♦ 通风关闭装置是否有永久标记,并指示装置处于打开/关闭位置。
♦ 如果适用,检查蓄电池间通风系统是否装有关闭装置,并在关闭装置处提供适当的警告标识。
备注:就本问题而言,通风关闭装置是安装在通风系统入口或出口的关闭装置,如fire flaps(防火挡板), louvers(百叶窗)等。虽然本项CIC问题不涵盖防火闸(fire dampers),但在检查中如发现上述问题,仍可开具PSC缺陷(非CIC缺陷),严重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滞留。
常见问题或缺陷
1. XX通风关闭装置无法正常关闭;
2. XX通风关闭装置锈蚀洞穿(约5CM*5CM)
05、机器处所动力通风的控制方式是否可从两个位置操作?
相关公约条款
♦ SOLAS 1999/2000修正案 /II-2/ 5.2.2.2 (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设有停止风机的控制装置。对服务于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应设有能从两个位置集中控制的装置,其中之一应位于这种处所的外面。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 SOLAS 1983修正案 II-2/ 11.4 (2002年7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应设有停止风机的控制装置。(11.5中提到了相关补充要求:本条之4和第15条之2.5所需的控制设施应位于有关处所的外面,并于它们所服务的处所内失火时不致被切断。在客船上,此种控制设施和任何规定的灭火系统的控制设施,应尽可能设置于一个控制位置或集中于少数几个位置内,并应取得主管机关的同意。上述位置应具有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出入口。)
自查关注点
♦是否设置了用于停止动力通风(风机)的控制方式;
♦如适用,机器处所的动力通风是否可以从两个位置操纵,其中一个应位于该处机器处所之外;
♦如适用,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应同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常见问题或缺陷
1. XX风机位于机器处所外的控制装置故障。
2. 机器处所外部未设置XX风机的控制装置。
3. 机器处所内的动力通风停止装置未与其他处所内的通风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作者 景鹏飞
编辑 王琳琳
审核 金天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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