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船舶概况
02 检查情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3年3月,海事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该轮共配备了8台制冷剂为R22的可再充装空调设备,但未持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执法人员随即开具了缺陷:
船上配备8台制冷剂为R22的可再充装空调设备,但该船未持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17。
图1-“X”轮空调
图2-“X”轮空调外机铭牌
03 相关法规条文及其分析
法规原文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的相关要求:
1.1.1 除本章另有明文规定外,本章规定应适用于所有 400 总吨及以上的国内航行海船以及任何移动式平台。
1.2.1(6)消耗臭氧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相关规定时有效的“1987年消耗臭氧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A、B、C或E中所列的受控物质。
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
Halon1211 溴氯二氟甲烷
Halon1301 溴三氟甲烷
Halon2402 1,2-二溴化物-1,1,2,2-四氟乙烷
CFC-11 三氯氟甲烷
CFC-12 二氯二氟甲烷
CFC-11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
CFC-114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
CFC-115 氯五氟乙烷
2.2.1 自2009年9月1日起应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故意排放包括在系统或设备维护、检修、修理或处置过程中发生的排放,但不包括与消耗臭氧物质的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2.2.2 在下述情况下,应禁止使用含臭氧消耗物质(氢化氯氟烃除外)的装置:
(1)在2009年9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或
(2)对在2009年9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或以后,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09年9月1日或以后。
2.2.3 在下述情况下,应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
(1)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2)对在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或以后。
2.2.4 本条所述的物质从船上卸下时,应送到合适的接收设备中。
2.2.5 受本章规定约束的每艘船,应保存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2.2.6 设有含本章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该记录簿可以是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现有航海日志或电子记录系统的一部分。
2.2.7 《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物质应按其质量单位(kg)记录,且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及时计入下列内容:
(1)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
(2)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3)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的排放:
①故意排放;
②非故意排放;
(4)消耗臭氧物质向路基接收设施的排放;
(5)向船舶供应消耗臭氧物质。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7章的相关要求:
7. 1.1.1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本章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内航行海船 。
7. 2.2.5 设有含本条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或更换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7. 2.2.6 设有含本条控制的消耗臭氧物质的可重新充注或更换的系统或设备的船舶,应保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分析
本案例中船上空调使用的R22制冷剂,即二氟一氯甲烷,又名氯二氟甲烷、一氯二氟甲烷、氟利昂-22,简称为HCFC-22,化学式为CHCIF2,是一种含氢的氟氯代烃,为无色有轻微发甜气味的气体。属于对高空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及温室效应的气体。
1992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将HCFCs纳入管控,规定发达国家冻结使用和生产HCFCs,发展中国家可以生产和使用,但其生产和使用截至期限是2030年。根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2020)》规定,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且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前的,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含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
但船舶应持有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如图3、4),并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如图5、6)。
该船龙骨安放日期为2019年5月28日且8台制冷剂为R22的空调设备均在2020年1月1日前安装上船,这些空调设备可以安装上船使用,但船上应将这些空调设备在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中列明,存有《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并按要求进行记录。
图3-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
图4-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
图5-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封面
图6-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首页
04 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对该项缺陷要求船方开航前纠正,船方按照要求配备了《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并将船上空调的实际配备等情况在消耗臭氧物质记录清单中进行了填写。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船舶应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规定,对该船进行了立案调查。
05 案例引发的思考与建议
船舶空调未使用环保制冷剂且未按要求配备并记录《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的行为并不少见。大部分船舶对大气污染法规的了解仅停留在燃油质量、主机排烟污染物、船上焚烧等方面,但对船上消耗臭氧物质的要求了解较少。
实际上,随着全世界范围内对大气环保的重视不断高,法规的要求也变得原来越详细,作为船方应及时学习法规的新变化、新要求,提高环保意识。
通过案例,我们应注意到:
1.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且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前的,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船舶可继续使用含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但船舶应持有一份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并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2.202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或202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设备合同交付船上的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以后的,或者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设备交付船上的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船舶,应禁止使用含臭氧消耗物质(包括氢化氯氟烃(HCFCs))的装置。
3.大气环境保护关系到人类的子孙后代,船东要担起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作为执法人员,在船舶检查时也应重点关注船上相关设备、文书记录等是否满足法规要求,确保船舶安全、环保运行。
作 者 | 舟山海事局 张华、宋炳相
审核编辑 | China PSC
金天骐、周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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