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救生圈的种类和配备要求
发表于 2023-08-02 18:31
船舶救生设备是船舶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时,个人救生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救生圈作为救生设备的一个主要种类,主要用于人员落水时能在第一时间向其提供的救生设备,对落水人员进行示位,迅速确定落水人员的方位,提高搜救的成功率。另外,救生圈还能在船舶遇险求生过程中作为个人救生设备来使用。
No.1 制作要求
证书:
应持有我国船检机构签发的救生圈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批量)。
外观标准:
救生圈外表应为橙红色,且无色差;救生圈表面应无凹凸,无开裂;沿救生圈周长四个相等间隔位置,应环绕贴有 50mm宽度的逆向反光带。
尺寸:
1.救生圈外径应不大于800mm,内径应不小于400mm。
2.救生圈外围应装有直径不小于9.5mm、长度不小于救生圈外径4倍的可浮把手索。此索应紧固在圈体周边4个等距的位置上,并形成4个等长的索环。
重量:
救生圈的重量应不少于2.5kg。若救生圈用来带动为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而设的快速释放装置,则该救生圈的质量不小于4kg。
外部标识:
应永久清晰标识。1.救生圈名称和型号;2.认可证书号或产品证书号; 3.检验机构标志; 4.制造厂、制造日期及批号。
属具:
救生圈可配有属具,包括可浮救生索、自亮浮灯或自发烟雾信号。
No.2 种类
01、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组合的救生圈
通常设置在驾驶台两翼侧,主要用于船舶在航行期间,人员落水时,快速释放出该救生圈,以指示落水人员的方位,以便待船舶减速后,放下救生(助)艇进行快速搜救。
02、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
主要用于船舶人员落水,或救助落水人员时向其抛投,并将落水人员拉至方便救助的部位。
03、带自亮灯的救生圈
主要用于晚间人员落水时,向其抛投,以便落水人员能抓住救生圈,以及用于指示落水人员大致方位。
No.3 国际公约(国际航行船舶)
以《SOLAS》(2014年综合版)为例:
一、通用要求(SOLAS第III章第7.1条)
1.1 符合规则LSA要求的救生圈:
(1) 应分布在船舶两舷易于拿到之处,并在可行范围内,分放在所有延伸到船舷的露天甲板上;至少有1个应放在船尾附近;和
(2) 其存放应能随时迅速取下,且不应以任何方式永久系牢。
1.2 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 m,取大者。
1.3 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亮灯;这些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还应设有符合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能从驾驶室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按本条1.2要求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1.4 每个救生圈应以粗体罗马大写字母标明其所属船舶的船名和船籍港。
二、客船附加要求(SOLAS第III章第22.1条)
客船应配备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长度为60m以下的客船仍应配备不少于6只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三、货船附加要求(SOLAS第III章第32.1条)
货船应配备的救生圈,其数量应不少于下表规定:
No.4 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
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为例:
第四篇第3章3.2.2.2的要求:
(1)I级客船,按下表配备:
(2)远海航区和近海航区货船,按下表配备:
(3)除以上(1)和(2)以外的客船和货船,按下表配备:
No.5 技术规则(内河航行船舶)
以《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为例:
第5篇第四章4.2.2.2的要求:
(1)客船应按下表配备:
注:①除表中规定外,乘客用开敞甲板还应在两舷增配适量救生圈,其间距应不超过20m;
②不少于表中规定数量一半的救生圈应配备1根长度不小于30m、直径8-11mm的可浮救生索;
③如船舶需夜间航行,则不少于表中规定数量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自亮灯,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不应装设可浮救生索;
④船上配备的救生圈应均布于各层甲板两舷随时可取的位置。
(2)货船按下表配备:
注:①可浮救生索长度不小于30m、直径8-11mm;
②非夜航船的救生圈可不带自亮灯;
③非自航货船如设置船员,应按照表格要求配备救生圈;
④船上配备的救生圈应均布于各层甲板两舷随时可取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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