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行政许可
新版服务指南
➡ 重大变动!
7月10日起
船舶无线电行政许可新规实施
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新版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电台执照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该指南将于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一、变化之处
01 申请人范围扩大
02 申请类型进一步明确
识别码:
1.核发:未核发有效识别码、经注销后重新申办识别码的;
2.变更: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
3.补发:已核发有效识别码,但发生证书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4.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失踪等情况的。
电台执照:
1.核发:未核发有效执照、经注销后重新申办执照的;
2.换发:执照有效期届满续期或者过期重新续期的;
3.变更:已持有执照,但发生无线电设备变更等情况的;
4.补发:已持有执照,但发生执照遗失、污损等情况的;
5.注销:变更船舶/设施名称、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试航结束,发生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失踪等情况的。
03 申请材料发生改变
04 明确了试航船舶办理条件
1、管辖机构:试航船舶(新建、重大改建)向承建厂所在地归口管辖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申办。
2、所有权证明材料:可由船舶名称核定使用通知书或建造合同等替代。
3、有效期:试航船舶标识码证书在试航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执照有效期不超过一年,且需在试航证书有效期内方为有效。试航结束后应及时注销执照。
4、要求:船舶试航结束后应当及时注销标识码证书。
05 介绍了配备卫星船站的申请步骤
新版指南规定应先申请办理船舶制式无线电台识别码,再船站入网,入网完成后再申请办理船舶制式无线电台执照(提交入网资料)。
二、注意事项
01 申请材料
1.上传:电子政务申办应将相关材料扫描后以附件形式上传。
2.原件:除申请表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复印件,采用电子政务申办的,原件的原色扫描件等视为原件。
3.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以A4纸复印,并加盖法人公章或自然人盖章/签字(船舶(设施)为共有的,应当由所有船舶所有人(业主等)共同盖章/签字),同时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日期,复印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4.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申办人采取电子政务申办的,需在电子政务平台中将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予以添加确认,无需提交水上无线电设备配备表,填报信息应与实际配备、安装、使用情况保持一致。
02 注销手续
1.现有船舶/设施已核发过标识码的,变更相关信息后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由原船舶所有人(业主等)向原船籍港、作业区域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如船舶已重新登记,可由现船舶所有人(业主等)向原船籍港、作业区域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注销,并备注原因。
2.船舶/设施发生变更船名/设施名、船籍港(作业区域)、船舶所有人(业主等)及试航结束等情况,应注销标识码证书,注销完成后应重新申请标识码核发,原则上原标识码继续核配该船舶,对不符合授号规则的原标识码,核配新标识码。
03 执照换发
应当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
04 海事核查
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实船配备、安装、使用的相关无线电设备实施核查。
05 其他
1.申请人对所填内容及所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申办人在申办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等行为,海事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已取得行政许可的,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收回证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存在依法需要撤销有关许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程序予以撤销。
未尽事宜,以服务指南为准。
三、武汉海事局温馨提示:
(一)申办方式:此项业务已经实现全程线上办理、零跑腿。线上办理时请登录“海事一网通办平台”或“中国海事综合服务系统”网站
https://zwfw.msa.gov.cn/
cspur.msa.gov.cn/
(二)武汉海事局无线电行政许可权限范围:船籍港为武汉、咸宁、孝感及河南省的船舶。
(三)查询方式:办理进度可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或直接咨询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或其分支机构。
(四)结果送达:办结后证书可邮寄送达或自取。
(五)办结期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如依法实施核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武汉海事局,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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