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被告史某某被派遣至原告钟古公司所有的船舶上担任船长。
原告诉称,被告在未向其汇报请示的情况下,将船上部分备用金挪用,且始终无法证实该笔费用的真实去向。
被告辩称,该笔备用金系出于原告方利益的考虑,被用于尽速通过巴拿马运河。
使用前曾试图向原告请示,因通讯不畅而未果,其作为船长只能根据现场情况作出决定,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需向原告返还前述款项。
此外,史某某认为尚有部分工资未结清,在不同法院另行提起了索要工资的诉讼案件。
本案审理之初,船员和船方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对立情绪明显。
船员表示要维权到底,船方则表示不排除通过刑事程序解决此事。
虽然本案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出发,不难得出一个裁判结果,但简单下判难以令双方信服,不仅无法弥合裂痕,甚至可能加剧矛盾。
为此,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两方陈述,在让双方充分表达意见诉求和宣泄不满情绪的基础上,仔细寻找解开心结的突破口,一方面向双方释明各自的举证义务,分析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求同存异,经过多轮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涉船员纠纷案件中,相当部分船员因法律知识、证据意识和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经常处于不利境地。
一些纠纷的产生又往往因船员与船方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到位、相互不信任所起,矛盾逐步加深以致成讼。
本案中,船长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用途,客观事实究竟如何已无从还原。
正因如此,试图分出“对错”之时,便是结怨成仇之日。
然而,船方将船舶和整船货物交给船员运往千里之外、异国他乡,正是基于相互之间的基本信任,这是航运能够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
司法既要尊重船员尤其是高级船员当时当地的判断和处置,也要关注到船方对船舶营运安全、成本效益的关切和知情,倡导构建船员与船方之间和谐的就业用工社会关系。
本案法官正是本着这样的理念,全力劝谈促和,将原本势同水火、剑拔***张的双方拉到平等的谈判桌上,通过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化干戈于无形的解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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