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航道安全追越知识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第十三条对追越有明确定义:
(一)不论本节各条规定如何,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
(二)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赶上他船时,即该船对其所追越的船所处位置,在夜间只能看见被追越船的尾灯而不能看见它的任一舷灯时,应认为是在追越中。
(三)当一船对其是否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应假定是在追越,并应采取相应行动。
(四)随后两船间方位 的任何改变,都不应把追越船作为规则各条含义中所指的交叉船,或者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
船舶种类与运行功率不尽相同,航道航行时不可能按照船舶快慢速度进行编队形式,所以航行实践中追越的情况时有发生。
下面将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向大家介绍船舶在航道内安全追越的知识!
以案为“引”
2020年*月*日,计划北槽出口的“XT”轮(船长200米;吃水9.4米)在圆圆沙警戒区西分界线前沿水域从“SXH"轮(船长200米;吃水7.1米)右舷追越,同时从“WF16”(船长173米;吃水5.6米)和与其并排航行的另一小海轮左舷追越,导致“XT”轮在其进入圆圆沙警戒区后,与离泊进航道的“SP”轮(“XT”轮、“SXH”轮和“SP”轮均为北槽出口船)和大批南槽进口船形成多个紧迫局面。
以当时的情景,一旦与其中某一船舶无法有效沟通,未能安全会遇,碰撞将难以避免,虽然船舶最终化险为夷,但是我们需要从此次紧迫局面中吸取教训。
(追越初始状态)
(追越中)
(形成紧迫局面)
析案解“因”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船舶应当遵守以下航速限制:(二)圆圆沙警戒区东边界线至浏河口上海港港界之间的航道和警戒区航速不得超过12节。
第十七条规定船舶在追越他船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可能从被追越船左舷追越。
此案例中,“XT”轮引航员没有结合航道情况和船舶操纵性的角度进行合理操作,违反第十七条规定,在航道内从两船之间进行追越,且在追越过程中违反第十六条的限速规定,航速达12.3节,使“XT”轮、“SXH”轮和“WF16”轮三船并航于浮筒连线到分隔带仅550米不到的出口航道中,致使在警戒区内和“SP”轮并排航行,造成与“SP”轮和多艘南槽进口船的紧迫局面。
圆圆沙警戒区航道环境繁杂,在吴淞锚地0号锚泊区南侧水域,存在浅滩。该轮左前方大批北槽进口(重载)船舶需航行把定于深水航道中心线上,南槽进口船更是蜂拥而至。此时多方船舶需交叉会遇、避让,多方船舶汇聚造成多个紧迫局面,使“XT”轮完全陷入被动局面。
01、充分了解航段的通航条件:
(一)追越船在追越前应首先考虑前方是否为禁止追越航段。
(二)追越船应观测前方水域是否有船舶正在实施追越、定线制水域和警戒区内船舶航行是否正常、是否处于船舶交通流高峰期等,如果所驶航段的宽度和通航密度限制到两船追越而不能保证安全距离通过时,则这种航段是不能追越的。
02、应避免:
(一)盲目追越:追越船在没有充分考虑航道情况或被追越船是否允许追越的情况下,盲目追越前船。
(二)强行追越:追越船在没有取得前船同意追越的情况下,强行追越。
(三)没有正确使用声号:追越船未按规定鸣放追越声号,或被追越船听到追越声号后,不予理睬,没有回答相应的声号,表示是否同意追越。(追越船在追越前可鸣放二长一短或二长二短的声号表示自己拟从被追越船右舷或左舷通过,如被追越船同意其追越,则应鸣放一长一短一长一短的声号,如不同意可鸣放五短声的警告声号。)
(四)没有采取适当的避让行动:追越过程中,追越船没有主动避让被追越船,与被追越船横距过于逼近;当追越船与他船无法安全会遇时,被追越船没有主动采取让出部分水域或减速等协助避让措施。
03、把握追越方式与距离:
(一)要正确把握追越方式与速度,并征得被追越船的同意。
(二)把握追越安全距离,不得和被追越船过于逼近,禁止拦阻被追越船的船头,避免船体间作用力影响。
(三)应充分考虑到被追越船的行动和其他因素对追越行动有效性的影响。
温馨提示
一、通过长江口深水航道水域应及时有效守听VHF9频道。
二、通过深水航道水域时应保留足够的富余水深,客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油船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5%,其他船舶的富余水深不小于船舶吃水的12%。
三、拟进入深水航道的船舶应当提前对车、舵、通讯和应急设备等测试,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船舶进入深水航道前应当检查AIS设备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按规定显示相关信息。
四、在深水航道内航行、作业的船舶发生或发现事故或险情,存在或疑似存在船体、动力设备、操纵设备等影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应通告周围船舶同时向吴淞VTS中心报告。
五、各船舶如对深水通航有任何疑问,或发现深水航道水域有异常情况的,可通过VHF甚高频或电话021-56671002联系吴淞海事局。
本期小编:张润
本文来源:深水航道海巡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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