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次事故九次快”顺口溜,道出了超速是道路交通事故主要原因,而船舶呢,根据近五年福建水域发生的17起碰撞事故中,有14起与未采用安全航速有关,占比八成以上,可见不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已成海上船舶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
2021 年 3 月 21 日,干货船“中*”轮在从南通驶往泉州途中,在马祖南竿岛以西水域与散货船“宁*”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宁*”轮沉没。
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中*”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正确判断碰撞危险;两船均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均未正确采取避免碰撞的行动。
案例二
2020年8月30日,利比里亚籍散货船“SP”轮空载自马来西亚甘马挽港驶往上海途中,在台湾海峡海域与渔船“闽晋渔05***”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渔船沉没, 船上12人失踪的重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交叉相遇局面中的让路船“SP”轮,未能及早地采取大幅度的让路行动;两船均未能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正确判断;至碰撞前,两船一直保持全速前进,均未采取减速、停车或倒车等措施,未充分考虑当时的通航情况等因素使用安全航速航行;两船未采取正确的避碰行动,未使用操纵和警告声光信号。
案例三
2021年3月27日,水产品运输船“丰海*”轮自漳州驶往宁德,在宁德三都澳东冲口附近水域与干货船“丰源*”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丰源*”轮沉没,船上7人全部落水, 6人死亡或失踪。
经查,事故主要原因是“丰海*”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未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做出充分估计;两船均未能根据当时的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特别是能见度不良和潮流等因素,采用安全航速行驶;均未及早采取避碰行动,在能见度不良时均未使用规定的声号,同时,“丰海*”轮对正横前船舶采取了向左转向的避碰措施,未正确采取避免碰撞行动。
上述碰撞事故案例中,疏忽瞭望、未采用安全航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而未采用安全航速,直接影响着驾驶员采取避碰行动的有效性,可见安全航速对船舶航行安全、有效避免发生船舶碰撞的重要性。
二、安全航速内涵
什么是“安全航速”?《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没有作出任何“量”的规定。事实上任何量的做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每艘航行船舶操纵性能差异,所处的环境和情况等因素的变化,决定了安全航速大小,同时,安全航速应控制在有利于采取适当而有效避碰行动的程度(范围内),以便行动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使会遇两船在安全距离上驶过,或者能够在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广义的“安全航速”就是指船舶能够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要求,达到防止碰撞和浪损的速度。
安全航速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持续性
能在任何时候均应保持安全航速。
2、应变性
防止碰撞和浪损。
3、适应性
能适合当时环境及其情况的要求,能够采用有效的避碰行动。
当船舶所处当时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船速,以保证船舶以安全航速行驶。一句话来说明安全航速:那就是“能保证自身的航行安全和不危及他船安全的航速就是安全航速”。
三、适用范围
在任何时候,每一船舶都必须以安全航速行驶。所谓任何时候,是指不论白天黑夜、能见度好坏、抑或是宽敞水域或弯曲狭窄水域等任何时间和环境情况下,每一在航船舶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而在航船舶,则无论其种类、大小、操纵性能如何,只要是《规则》适用的船舶在航,就有执行安全航速规定的责任。
四、相关公约及规则
如避碰规则、值班规则
1、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第六条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需要时,应当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在情况允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五、安全航速与限制速度的关系
限制速度是主管机关根据当地水域的特点,如:航道水深、宽度、弯曲度;水文、气象、导航设施、通航密度等做出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限制速度并非将安全航速量化,限制速度也不一定是安全航速,因此船舶在规定水域航行时,既不能违反限制速度规定,也要遵守安全航速的规定。
六、决定安全航速因素
船舶如何采取安全航速航行,以确保其能有效操纵、避碰,确保交通安全,调查官提醒驾驶员应当充分考虑船舶所处水域的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夜间的背景亮光、海况、可航水域和雷达设备的性能等因素。
01、能见度
能见度是决定安全航速诸因素中最重要一个。能见度受限时,除了使用安全航速行驶,船舶也应将机器做好随时操纵的准备。同时,除已断定不存在危险外,听到雾号显示在正横前,或与正横前的他船不能避免紧迫局面时,应将航速减到能维持其航向的最小速度,必要时,应把船停住。即使在能见度良好时,某些操纵受到限制的船舶,在其附近有他船驶近时,如仍以高速行驶也是不当的。
02、通航密度
船舶密度越大时,可航水域相对越窄,会遇形势复杂,碰撞风险增大,增加了驾驶员分析会遇局面、判断碰撞危险、采取避碰行动的难度。因而在通航密度大渔区、港口水域、狭水道等航行,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并备车航行,是良好船艺的一种体现。
03、船舶操纵性能
船舶操纵性能包括航向稳定性能、旋回性能与启制性能,是船舶采取适当而有效避碰行动的基本前提,尤其是旋回性能与制动性能。船舶的操纵性能因船而异,通常吨位越大的船,其惯性、冲程、旋回进距就越大,旋回所需时间也越长。在决定安全航速时,为了在适合当时环境与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驾驶员应掌握船舶的性能,并在决定航速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04、海况和通航环境
风、浪、流作为影响船舶操纵的外界因素,对船舶的操纵性能产生直接影响,在航经危险物附近复杂水域时,应对风、浪、流的影响以及避碰行动可能带来的局势予以充分估计,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应适当控制船速,留有余地,以防意外情况发生。
05、夜间的背景亮光
灯光的散射会削弱号灯的显性,从而影响驾驶员的正确辨别,有时甚至会导致驾驶员难以发现背景灯光前面的船舶。因而在灯光强的水域,船舶可以备车航行,控制航速,加派瞭望人员或变换瞭望位置,避免存在瞭望盲区。
06、吃水与可航水域的影响
船舶在浅水区航行,浅水效应、岸壁效应会对船舶的操纵性能产生不利影响;在浅水区,可航水域也大幅变小,转向避碰行动受到限制,船舶应严格控制船速,同时将机器备妥至随时可操纵的状态。
07、可使用雷达的性能
驾驶员应充分了解雷达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掌握海况、天气和其他干扰源对雷达探测的影响,警惕探测不到小物标的可能,正确地使用雷达,充分发挥雷达的效用,准确评估雷达性能对安全航速的影响,确保船舶采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
《规则》没有给出“安全航速”的具体定量解释,但船舶驾驶员,应根据自己的航海经验,结合船舶的状况、以及当时环境和情况,对安全航速作出定量分析,采用一个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安全航速,以保证船舶安全航行。
供稿:厦门海事局 姜善义陈志向 吕辉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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