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整治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领域顽瘴痼疾,严厉打击突出海事违法行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推进长江航运高质量发展,根据《岳阳海事局关于开展七项突出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5月1日以来,岳阳临湘海事处加大对七项突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学习下近期被岳阳海事部门查处的七起案件吧。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如实、完整、准确报告船舶的航次动态、在船人员和客货装卸/载运等信息。
典型案例1
2023年5月4日在百盛砂石过驳区,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海**”轮生活污水旁通管路使用网购铅封条进行虚假铅封,经进一步调查,该船从网上购买铅封条50根,已使用20根。执法人员随后对其生活污水旁通管路重新进行电子防伪铅封,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裁量基准》中规定,有证据表明,船舶未经防污设备处理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或船舶存在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按上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船舶未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AIS)中输入准确信息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典型案例2
2023年5月10日在百盛砂石过驳区,经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现场检查发现,“湘常德货**”轮AIS设备中文船名显示为“湘长沙机**”,该船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中文船名信息,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船舶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合格船员擅自航行。
典型案例3
2023年5月9日在百盛砂石过驳区,经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旺**”轮本航次由嘉鱼开往临湘,该船最低安全配员6人,实际配员5人,缺普通船员1名,构成在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船舶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典型案例4
2023年5月13日,经岳阳临湘海事处执法人员现场巡查发现,“宝航油**”本航次由如皋开往长沙,航经***岩水道时,该船在***岩2#、3#白浮选择穿反浮上行,未在航道内航行,构成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应当沿缓流或者航道一侧行驶,下行船应当沿主流或者航道中间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船舶长期不交付水污染物或虚假交付、接收水污染物。
典型案例5
“湘岳阳货**”轮本航次由常德开往临湘,2023年5月18日停泊于百盛砂石过驳区,当日经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船自2022年9月1日以来,生活污水仅交付1次,且无客观证据表明生活污水去向,使用色素“示踪法”检测,船尾出现鲜红液体,涉嫌将污染物直排入江,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裁量基准》中规定,有证据表明,船舶未经防污设备处理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或船舶存在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按上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六)船舶直排、偷排水污染物或未经允许擅自恢复已铅封、拆除、盲断的污水排放管路。
典型案例6
2023年5月4日在百盛砂石过驳区,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海**”轮生活污水旁通管路使用网购铅封条进行虚假铅封,经进一步调查,该船从网上购买铅封条50根,已使用20根。执法人员随后对其生活污水旁通管路重新进行电子防伪铅封,并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裁量基准》中规定,有证据表明,船舶未经防污设备处理直接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或船舶存在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等具有其他从重情节的,按上限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最高可处2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七)船舶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
典型案例7
2023年5月10日,经岳阳临湘海事处海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江海洋**”轮本航次由南通装载铁矿石10000吨到城陵矶,航经***岩水道时,船舶实际吃水6.9米,当日武汉至城陵矶航道维护水深5.8米,构成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被海事部门依法立案调查。
法律法规:《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长江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维护水深控制吃水,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依据《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富余水深要求的。
岳阳海事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海事部门将从严查处以上七项突出违法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严格遵守水上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提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操作技能,自觉履行安全与防污染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避免类似海事违法行为的发生。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岳阳海事局,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