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船员实操能力(消防)检查案例探讨
发表于 2023-05-25 18:43
案例警示
船员实操能力(消防)检查案例探讨
为推进船员履职能力提升,规范船员在船操作流程,进一步压紧压实船舶和航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决定开展2023年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活动,而船员操作船舶消防设施设备是船舶消防安全检查重点之一。近期,营口海事局在消防演习实操检查中发现了一起责任船员不会正确穿戴和使用消防员装备、消防员装备面罩漏气严重无法正常使用等有关缺陷的案例,进行如下探讨。
船舶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船舶概况
检查概况及问题的提出
2023年4月对“XX”轮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驾驶台配备的消防员装备面罩存在漏气现象,责任船员(二副)查看后也未能消除漏气现象,随即检查人员查看消防演习记录,航海日志记录显示该轮上周刚开展过消防演习,经询问当事船员(探火员)并不知开展的演习情况且该面罩已经损坏一段时间,根据现场消防员装备情况和相关人员交流沟通后,确定船上航海日志的消防演习记录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也未定期检查试验消防员装备。
检查人员要求船长开展消防演习,***舱着火,机舱探火船员在有人协助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穿戴好防护装备(生活区平时演习专用),头盔和氧气面罩反复穿戴,氧气管露在消防服外,气压表未在指定位置,面罩不能与面部紧密贴合,经过约10多分钟的穿戴消防员装备也未能做好探火准备工作。
当打开氧气瓶出口阀测试面罩气密性时,发现面罩同样漏气严重,探火员和主管船员(二副)修理很久后确定该面罩已经损坏不能使用。
检查人员开具缺陷:
1.消防员装备氧气面罩漏气严重无法正常使用——30
2.***舱着火消防演习不合格:
(1)探火员不会正确穿戴消防员装备
(2)消防员装备无法正常使用——30
专家观点及行业建议
专家观点
自疫情发生后船舶管理公司对船员的岗前培训无法完全按照管理体系进行完整培训,培训效果考核多流于形式,船员对船舶关键性设备的操作也不够重视,海事主管部门加强船员实操能力检查非常有必要,督促船舶管理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提高船员实操能力,减少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发生。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涉及关键性设备操作或维护保养的缺陷,应对相关责任船员开展详细的实操能力检查,如该船员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船舶培训并如实记录,船舶是否按照要求定期进行相关应急情况操作的演习,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如发现记录与实际严重不符或存在虚假记录,可以开展现场演习检查。
本案例中检查人员通过演习记录(上周完成本月演习计划)现场问询核实责任船员近期是否参加过消防演习,以及消防员装备面罩漏气等情况判定该轮消防演习记录存在虚假记录,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进行了更深一步的演习实操检查,在现场演习中发现责任船员穿戴消防员装备不熟练,关键性设备操作时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致使消防演习存在诸多问题,无法达到快速应急状态。
该轮实操演习使用的消防员装备为培训、演习专用设备,但现场演习中该设备由于面罩漏气严重无法正常使用证明其上周开展的消防演习并未按照要求如实开展。
检查人员如发现多项船员实操不熟练和实操设备由于检查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缺陷,可以开具相关体系缺陷,以督促船舶管理公司以及船员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实操工作以及相关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
船舶消防实操检查要点如下:
(1)检查船舶消防演习记录;
(2)船员是否清楚《应变部署表》中消防应变部署岗位及分工 ;
(3)船员是否熟悉发现火情如何发出报警及识别火警报警信号;
(4)船员是否熟悉机舱风油切断操作(如火灾发生在机舱);
(5)船员是否熟悉船舶固定式灭火系统、移动消防器材、应急消防泵等消防设备等使用;
(6)熟悉消防员装备穿戴及伤员紧急救助;船舶探火船员应能在有人协助的情况下,按海上基本安全培训2分钟要求内穿着防护装备。船员应熟悉测试压缩空气呼吸器听觉报警以及视觉或其他装置,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的实操能力;
(7)船员是否熟悉应急逃生通道路线。
行业建议
1.由于船员素质参差不齐,各航运企业、船舶应加强船员安全教育和基本技能培训,完善船员实操能力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切实提高船员履行船上职责和应对船舶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素质,特别是船员对关键设备、重要活动的现场实操能力应能熟练掌握其操作和使用,并严格按照要求对关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设备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2.海事执法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检查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和处置标准,深入细致开展船员实操能力检查,通过船员实操能力专项检查,进一步熟悉船员实操能力的规定要求,提升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良好的船员实操能力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关键因素,海事管理机关将船员实操能力检查融于日常执法检查中是进一步压紧压实航运公司和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举措,督促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和船舶按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要求做好船员日常培训、实操技能评估和上船前安全教育等各项工作,不断提升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减少因船员实操能力不足引发水上交通事故的风险。
延伸阅读
消防员装备和演习有关法规解析
规则依据:《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四篇第2-2章
2-2.1.17 消防员装备
2-2.1.17.1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 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
(1)个人配备:
① 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的外表应是防水的;
② 消防靴和手套, 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
③ 1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
④ 1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手提灯),其照明时间至少为3h。液货船配置的电安全灯及拟用于危险区域的电安全灯应为防爆型;
⑤ 1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其手柄应具有高电压绝缘。
(2) 1具认可型的呼吸器, 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
① 1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为符合此项要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36m,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式呼吸器1具;
② 1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气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1200L或1具自给式呼吸器,其可供使用的时间至少为30min。船上还应为每副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若在适当的位置配有无污染充装全部气瓶的设备时, 只需为每具所要求的呼吸器配备1个备用充气瓶。所有呼吸器的空气瓶应能互换。
对载客100人及以上的客船, 仍应为每具呼吸器至少配备2个备用充气瓶。
如使用压缩空气呼吸器型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应设有听觉报警以及视觉或其他装置, 以在瓶内储气量降至不少于200L前向使用者发出警报。若采用能够便于使用者读取空气瓶内剩余容量的压力指示器, 可视为视觉装置。
(3)每具呼吸器应配备长度至少为30m的耐火救生绳1根,此绳应一次性通过静载荷为3.5 kN且时间为5 min的认可试验。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
2-2.1.17.2 布置要求:
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应储存在易于到达并随时可用的位置,该位置应有永久性的清晰标志。当所备消防员装备或个人配备多于一套时,其储存的位置应尽量远离。载客100人以上的客船,每具呼吸器应配备一具水雾枪,且存放在呼吸器附近。
2-2.1.17.3 船上应配备至少两个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供每个消防队携带以用于消防员间的通信。这些双向便携式无线电话机应为防爆型或本质安全型。
2-2.1.19.1 随时可操作状态
(1)所有船上的结构防火(包括耐火分隔以及在这些分隔上的开口和贯穿件的保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脱险通道系统和设备等防火系统应保持完好状态, 以确保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所要求的性能;
(2)所有船上的灭火系统和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2-2.1.19.2 维护保养和检查
船上应备有维护保养和检查计划, 由专人按照计划定期对防火系统和灭火系统及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查, 并做相应记录。
(1)船舶在营运期间的任何时候,应对防火系统及灭火系统和设备应进行维护保养,使其随时可用。
2-2.1.24 船上培训和消防演习
2-2.1.24.1 船员应接受培训, 熟悉船上的布置和可能需要使用的任何灭火系统和设备的位置及操作,还应包括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使用训练。
2-2.1.24.2 每位船员,应通过开展船上培训和演习对其履行职责的能力进行评估,并加以改进,以确保其灭火技能的适任能力。此外,应确保灭火小组处于就绪状态。
2-2.1.24.3 船员上岗前应接受职责范围内所使用船上灭火系统和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
2-2.1.24.4 应结合本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救生演习)进行消防演习并作记录:
(1)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但若在一港调换船员达25%以上时, 则应于该船离港后24h内举行1次消防演习。
(2)消防演习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考虑符合该船船型和货物类型的实际情况。
(3)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
①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本篇第3章所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
②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2股水柱, 以表明该系统是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③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
④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⑤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工作情况;
⑥检查供随后弃船用的必要装置。
(4)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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