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上海港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推进上海市港航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研究制定《上海港提高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实施方案(2023年)》,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交通运输部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交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文件要求,为提高上海港靠港船舶岸电使用率,推进上海市港航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以推动港航领域绿色低碳转型为引领,以码头和船舶全面配备岸电设施为基础,以强化船舶使用岸电执法检查为手段,全面推动上海港船舶岸电设施使用率逐年提高。2023年,国际集装箱靠港船舶岸电使用量同比2022年增长30%;邮轮码头、港作拖轮使用岸电实现常态化。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持续推进上海港码头岸电设施建设,逐步实现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新、改、扩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同步设计和建设岸电设施,并在项目核准备案、设计审查、验收、行政许可等环节确保同步推进。2023年,为低压小容量岸电适用船舶提供靠泊服务的码头泊位(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实现标准化岸电设施全覆盖;集装箱码头泊位岸电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港务监管处、综合规划处、交通建设处;实施部门: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二)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推进本市籍船舶、新入籍船舶开展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实现本市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600总吨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受电设施全覆盖(液货船除外),逐步推进客运船舶和公务船舶开展受电设施改造。船舶受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牵头部门:市交通委港务监管处;实施部门:市港航中心、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三)加强船港岸电使用对接。推进船方港方在靠泊前互通岸电配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如实记录岸电设施使用情况,鼓励长期靠港船舶与码头签订岸电使用协议,逐步形成具备使用条件船舶常态化应用岸电。岸电设备供应商应积极参与并配合做好岸电设施的首次对接工作。(牵头部门: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港务监管处;实施部门:市港航中心、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四)强化岸电使用执法监管。在全市推广港航领域生态环保“网格化”管理机制,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船舶、码头在岸电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制定岸电执法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对靠港船舶使用岸电的宣传、督促、推广和应用。启动交通、海事联合执法专项行动,通报典型违法案例,推动具备条件的船舶和码头使用岸电成为行业自律。(牵头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港务监管处、科技信息处;配合部门: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
(五)健全岸电数据报送制度。继续推进全市标准化岸电设施接入上海港岸电数据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进一步发挥数据管理职能并向社会公开上海港岸电设施信息。未能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码头仍应按要求向市级平台按时、准确报送岸电设备的建设和每月运营数据。市级平台在线记录的岸电使用数据是相关企业申请本市岸电运营补贴的主要数据来源,在加强数据对接、统计、查询等服务功能的同时,通过数据赋能日常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牵头部门: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实施部门:市级平台、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
(六)加大岸电使用支持力度。简化岸电建设审批手续,协调电网企业做好配电网规划支撑,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做好配套电网接入服务,多措并举支持岸电建设。鼓励码头企业降低岸电收费标准,支持为使用岸电船舶提供靠离泊便利和港口作业费用优惠。及时组织开展2022年度岸电运营补贴申报、审核工作。(牵头部门: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配合部门:市港航中心)
(七)常态开展岸电技术交流。根据岸电推广使用的实际需要,常态化开展船岸双方的岸电技术交流活动。通过组织实船连接岸电演示、征集船方港方使用岸电意见、加强检验机构技术交流等方式,系统梳理并研究本市在岸电建设、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编制发布低压小容量岸电设施标准化操作流程和海港高压岸电使用注意事项须知,指导规范使用岸电。(牵头部门:市交通委科技信息处、港务监管处;实施部门:市港航中心、各区交通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
三、时间节点
(一)2023年4月底前
结合《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贯彻实施,对全港码头、船舶组织开展岸电使用宣传教育。制定岸电执法检查操作规程,形成内河水域码头、船舶岸电使用执法检查计划,开展海港水域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研究。
(二)2023年6月底前
组织重点码头企业和航运企业,召开提高船舶岸电使用率推进会议,启动上一年度岸电运营补贴申报工作。探索推广港航领域生态环保“网格化”管理机制。编制发布低压小容量岸电设施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海港高压岸电使用注意事项须知。启动交通、海事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三)2023年12月底前
完成海港码头低压小容量岸电设施标准化建设。完成大治河浦星公路桥停泊区岸电设施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岸电使用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岸电使用执法监管工作的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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