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船员业务咨询热线问答集锦(2023年4月)
发表于 2023-05-06 18:40
今年是船员换证高峰年,全国船员业务咨询热线接听团队整理了最近船员咨询较多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如有更多问题想要咨询,请在工作时间拨打全国船员业务咨询热线400-8566-180进行咨询。
Q1、请问我的基本安全和精通艇筏未更新已过期一个月,是否还可以正常更新?
答: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培训合格证书失效者,在失效1年内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可以办理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培训合格证失效1年及以上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Q2、请问我的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要到期了,需要知识更新后换证吗?
答:需要查看您的任职资历是否满足直接换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办理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12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或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Q3、请问沿海一等轮机长参加航区扩大培训有什么要求?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相关规定:申请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当持有有效的沿海航区相同船舶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不少于6个月,并完成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考试通过后可免于船上见习。
Q4、如何认定我的资历是沿海航区还是无限航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20规则”附件《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培训、海上任职资历和适任考试要求》中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的航区按照船员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界定。另外,持有无限航区一等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在沿海航区两港间航程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服务资历可视为无限航区海上服务资历。
Q5、请问因为行政处罚被违法记分了,需要参加培训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 15 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15 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 5 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两次及以上达到 15 分,或在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 15 分,或连续 2 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 40 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你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看自己的违法记分是否已经达到需要重新培训和考试的程度。
Q6、请问持有无限航区一等船长适任证书,到期换证时,只有沿海航区一等船长资历,是否还能换发原航区等级职务的适任证书?
答:不能换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5 年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 12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其中,无限航区的船员不少于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轮或者二副、二管轮担任三副、三管轮的,可以作为原职务适任证书再有效的海上任职资历。或者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6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载范围相应的不少于3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您可以根据任职资历情况,换发相应的沿海航区适任证书。
Q7、请问我只通过了船长适任考试的理论考试,能否先上船实习呢?实习资历是否认可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船长和高级船员船上见习需在理论考试通过后进行,并在船上见习记录簿中记载,符合相应职务要求的等级和航区的实习资历是予以认可的。
Q8、请问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和高级培训合格证是否可以申请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的基本和高级培训合格证?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或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可直接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持有有效的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可办理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合格证:
(一)持有有效的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合格证;
(二)在使用气体或者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上完成至少3次船上加装燃料操作,3次加装燃料操作中的 2 次可由认可的加装燃料模拟器培训代替;或在液化气船上完成 3 次装卸货操作;
(三)在最近 5年内具有不少于 3 个月的在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上服务的海上服务资历,或者不少于 3 个月的将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作为货物载运的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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