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常熟海事局严厉查处一起普通货物集装箱中夹带危险货物的违法行为,对货物托运人法国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5.4万元罚款,这是常熟海事局针对外国籍企业的首次行政处罚,也是该局单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最高的案件。
该起违法行为发生于国际货运转内支线,涉案关系非常复杂,常熟海事局抽调业务骨干实施专案调查,收集证据、厘清责任、研究法条、酌定处罚幅度。
4月初,常熟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到港集装箱货物进行月度排查时,发现一批集装箱内有“缝隙封闭糊”,收货人不能准确说明其货物成分,经开箱查验,发现箱内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有名称为“缝隙封闭糊”货物28支,根据其包装标识及附带的安全数据信息,初步判定为危险货物。
该批货物运输环节多、涉及单位多,专案执法人员多方协调、抽丝剥茧,共收集证据和鉴定意见20余份。
据调查,涉案货物由法国某公司采购,交法国达飞航运公司承运,经国内港口中转至常熟港,涉及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及相关代理单位等多家机构及人员,常熟海事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等法律法规、国际公约,先后询问调查相关人员10人次,调取贸易合同、承运舱单、报关文件、收发货人情况说明及危险货物中英文安全数据表等相关证据,全链条证据证明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违法事实。
普法小课堂
本案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内容: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免责申明:本文来自常熟海事,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