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对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外国在华验船公司管理,根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号)、《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及有关规定,2023年3月,我局组织对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监督检查情况
本次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延伸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查,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七类共计19项问题。
二、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规定开展检验,签发检验证书弄虚作假。
该公司口头授权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且未取得注册验船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王某对某国籍船舶实施检验,在明知船舶曾用名、建造日期等信息与原证书不符的情况下,将船龄由26年篡改为13年,且在未跟踪验证检验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下,签发了与船舶实际情况不符的船舶入级证书。
(二)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严重失效。
该公司最近一次开展体系内审开具的不符合项未有效纠正,《管理评审报告》无管理评审实质内容,未就获取外来文件作出安排并建立清单。
未对被认可组织(RO)责任相关船舶滞留缺陷采取内部预防和纠正措施。
(三)硬件技术条件和必需的配套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该公司对船舶检验必要资料缺少相关收集使用等安排,如船舶检验技术法规、船舶检验规范、船舶检验技术指南、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等,实际仅凭验船师自行收集。
(四)人力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活动内部控制不到位。
该公司业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不明确。
纳入验船师名录的5名验船师,仅有2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其中1人还在其他验船公司兼任职务,其余3人均为兼职。
该公司对所有外部人员均未实施有效管理,未对检验印章管理作出相关规定,对检验印章使用缺少必要控制。
(五)船舶检验活动和船舶检修检测服务采信不规范。
该公司实际开展了由国内航行船舶变更为国际航行船舶的检验活动,并在缺少有关控制程序的情况下,实际开展了审图业务。
在实施检验时采信了已取消的检测服务认可。
(六)港口国监督(PSC)滞留船舶涉及检验质量缺陷未改进。
2022年,福氏船级社在东京备忘录组织区域有3艘船被滞留且存在RO检验责任,其无法提供任何内部预防和纠正措施,也未见PSC滞留进行过程的监视和测量的材料。
近三年所检验船舶涉RO责任滞留率急剧增长,但该公司未采取任何评估、改进措施。
(七)未提交上一年度检验业务统计资料及相关报告。
该公司未按要求做到“每年一月上旬,向主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检验业务统计资料及相关报告”。
三、主要原因
(一)船舶检验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对有关管理规定的学习掌握不够,安全意识不强,重效益、轻检验质量,业务配套投入不足,检验管理松散,从业人员管理混乱,其中甚至出现了采取篡改船龄、违规发证等不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的严重违规行为。
(二)未对船舶检验活动实施有效控制。
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但有关检验程序以及相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涉及船舶检验的体系运行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在有效性方面也有很大的欠缺,船舶检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求,并且履职不到位,船舶检验活动偏离了要求。
四、处理情况
福氏船级社(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有关问题,我局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相关要求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要严格遵循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船舶检验行为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活动。
各直属海事局在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时要重点关注该公司船舶的RO责任缺陷,加强对该公司检验船舶的监督管理,并将该通报传达至辖区各航运企业。
(一)在公司检验条件维持方面。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要对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应当满足的条件,完善从事检验业务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和资料,加强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检验全过程的内控管理,有效运行与从事检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在公司检验业务运行方面。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公平合法地开展船舶检验活动,对检验所需设施设备和资料进行必要的配置,明确业务管理职责和范围,对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人员开展培训,跟踪船舶检验质量和接受检查情况,持续做好改进工作。
(三)在有关事项报告方面。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应当认真履行报告义务,按照要求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检验业务统计资料及相关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以及其他变更事项等)。
(四)在主体责任落实方面。
各外国在华验船公司要严格落实船舶检验主体责任,对船舶检验活动实施有效控制,注重提升检验质量,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对未落实《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等要求的违规检验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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