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于未满18岁海员的规定:
1、应禁止18岁以下的海员在夜间工作。
就本标准而言,“夜间”应根据国家法律或实践来定义。
它应该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5点钟结束的一段至少9个小时的时段。
2、应禁止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这些工作的类型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或由主管当局根据相关国际标准与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后确定。
3、在对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规范时,成员国应特别注意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需要。
4.1、在海上和港口,下述规定应适用于所有18岁以下的未成年海员:
(a) 工作时间不能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只有在出于安全原因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才加班工作;
(b) 各餐都要留有充分的时间,并应保证在日间正餐有至少1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以及
(c) 应允许每连续工作2小时后有15分钟的休息时间。
4.2、作为例外,在以下情况不必适用本导则第1款的规定:
(a) 如果对于被分配在甲板部、轮机部和膳食部担任值班职责或按班组倒班制工作的的未成年海员,这样做不可行;或者
(b) 如果未成年海员根据既定计划和安排的培训将会受影响。
上述例外应予记录,说明原因,且有船长签字。
4.3、本导则第1款对未成年海员不免除标准A2.3第14款规定的关于所有海员在任何紧急情况时工作的一般义务。
标准A2.3第14款==》本标准的任何规定不得妨碍船长出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的紧急安全需要,或出于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人员的目的而要求一名海员从事任何时间工作的权利。
为此,船长可中止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安排,要求一名海员从事任何时间的必要工作,直至情况恢复正常。
一旦情况恢复正常,船长应尽快地确保所有在计划安排的休息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海员获得充足的休息时间。
5、对于根据集体协议或海员就业协议在一艘前往国外的船上服务六个月或任何更短的时间,并在该段时间内没有回到过其居住国,且在该航行之后的三个月中也不会回去的18岁以下未成年海员,应考虑特别的措施。
此种措施可以包括,将其免费送回到其居住国原来的受聘地去休其在航行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假期。
6、首次出航国外的18岁以下未成年海员在船上服务至少四个月后,若显示出不适应海上生活,应给予该未成年海员从设有船旗国或者其国籍或居住国领事馆的第一个合适的挂靠港口被免费遣返回国的机会。
应向为该未成年海员签发准许其上船就业的有关当局报告任何此种遣返情况及其原因。
7、不得雇用或聘用18岁以下的海员担任船上厨师工作。
8、明确规定船东、海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遵守适用的标准和船上安全与健康政策和计划的义务并特别注意18岁以下海员的安全和健康;
9、对于货船来说,任何18岁以下的人都不得在船舶平面图(将附在本声明之后)中被标为“危险区域”的区域内工作。
10、在受聘时,每个18岁以下的海员收到一份禁止其从事夜间工作或从事被特别列为有害的工作(见上文第I部分第1节)或任何其他有害工作的通知,并要求该海员在有疑问时与主管高级船员协商。
经海员签署“收到并已阅”字样的该通知副本,连同签字日期,由主管高级船员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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