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建立江苏沿江船舶污染防治特色规范的具体实践,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船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油料供应单位,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今天,我们为大家解读的是
“涉污作业单位”
涉及船舶污染的作业单位包括: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的单位,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涉水工程建设单位等。
1、主体责任
第八条 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污染防治作业条件,加强污染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船舶污染防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重点解读
此处有关作业单位特指涉污作业单位,《条例》贯彻《长江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精神,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将有关作业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责任予以明确,有利于压实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人员、资金、技术投入,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2、法律法规
第九条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和要求。
重点解读
从事上述作业活动,除了遵守本《条例》外,还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
3、设备器材
第十条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重点解读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单位应按照《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JT/T673)、《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拆解单位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JT/T879)和《船舶修造和拆解单位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操作要求》(JT/T787),配备充足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4、操作措施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重点提醒
从事残油及含油污水接收、清舱作业、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接收作业的,应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确认书》,双方负责人应按确认书的内容进行检查,并落实。
第四十三条 船舶洗舱、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相关作业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物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投弃入水。
重点提醒
货物残留物和操作废弃物均属于船舶垃圾,散杂货船应避免将装卸过程中散落甲板的货物残渣投弃入水。船舶进行舷外拷铲、油漆等作业应落实防污染措施,油漆、碎屑规范收集,严禁入水。
5、报告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重点提醒
关于报告的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相比,报告的内容保持不变,删除了报告方式的要求,将作业时报告调整为作业前报告。同时,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明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危防函〔2020〕858号),已经通过“船E行”系统进行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无须再通过海事综合服务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报告。尚未明确的部分,建议相关作业单位至少提前4小时(不超过24小时)报告,报告方式可以通过甚高频、电话、政务窗口或海事一网通办管理平台。
6、人员要求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从事第一款规定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重点提醒
在船上从事污染物接收、清舱洗舱、过驳作业的人员,应符合船员适任条件。油船、散装化学品船从业人员还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作业规程、污染物特性、应急处置及人员防护要求。
7、应急准备
第四十五条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 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重点提醒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应急预案,建议参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
关于定期组织演练的要求,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第九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将被处以罚款。
8、污染监控
*第四十六条 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污染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重点提醒
《条例》首次对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监控设施配备提出要求,确保作业过程有迹可循,有助于督促作业单位遵守操作规程、规范落实防污染措施。
信息来源 | 泰州海事
供稿 | 孙蒙
编辑 | 林飞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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