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
典型案例
船员在船任职资历案例
为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最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于2022年6月起组织开展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检查船员相关机构业务开展、船员从业资质、船员权益保障等情况。
同时,对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行政处罚,督促船员相关机构以及船员及时整改。
以下为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的部分典型案例,希望相关单位和船员以案为鉴,加强船员适任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化解水上交通安全风险。
典型案例状况
2022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某船员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报备的部分船员资历与实际不符,这些船员某些资历的任职记录与出入境记录不符。
进一步调查船员换证情况,发现船员利用不实资历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了船员适任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员服务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对利用不实资历换证的船员依法撤销其证书并进行了处罚。
▲现场检查船员资历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事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海洋船舶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培训、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监管机构备案。
关于船员劳务派遣业务的信息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关于其他业务的信息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有关船员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船员适任证书,并取得健康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许可,没收船员适任证书,对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
海事部门提醒
船员服务资历既关乎船员适任水平的提升,也关乎水上交通安全,船员相关机构应如实按照所派遣船员的上下船记录在船员管理系统中报备船员的资历信息,同时应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避免相关岗位人员私自利用船员管理系统报备虚假资历。
船员应认识到在船服务资历的重要性,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对服务资历造假行为,如果一经查实,虚假资历会被登记作废,如果以虚假服务资历申请并取得适任证书,适任证书会被撤销,同时还要接受一定数额的罚款,虚假资历同样会被登记作废。
海员外派机构案例
典型案例状况
▲海员外派机构检查现场
2022年11月,执法人员对某海员外派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将张某等4名船员外派至境外某船东所属的船舶上任职,但无客规证据显示该机构在开展海员外派服务前已和张某等4名船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事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海员外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二)未与外派海员签订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开展海员外派服务的......”。
(2)《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海事部门提醒
海员外派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开展海员外派业务前,与外派海员签订合法有效的上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为外派海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海员外派机构要严格落实“谁派出,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密切跟踪掌握外派海员工作期间有关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工作技能、生活条件、船员权益落实等方面情况,及时核查并妥善处理收到的相关海员投诉事件,切实维护海员合法权益,保障海员在船体面工作。
供稿|船员管理处 覃建豪
文案编辑|法规规范处 陈炼
编辑|蛇口海事局 李宇玮
审核|党组工作部 杨文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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