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黑龙江省水上搜救指挥中心、长江干线水上搜救协调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切实发挥搜救奖励资金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按照《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水)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交办搜救〔2020〕39号)》(以下分别简称为《办法》《细则》《通知》)规定,我中心将启动2022年度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审核把关责任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高度重视奖励对象遴选推荐,严格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等全程管理。
具体经办人要与申报单位(个人)充分沟通,加强指导,确保申报材料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反映搜救行动情况。
相关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审核把关责任,严格执行逐级审批上报程序。
未经省级海上搜救中心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申报材料,不纳入奖励资金评审、发放范围。
二、严格按照规定申报推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细则》的申请规定,以及《通知》有关奖励标准的规定,认真填写附件材料。
要按照《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分级标准,做好参与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突发事件社会力量的申报推荐,优先推荐恶劣条件下实施有效救助且社会影响较大的救助行动。
跨省、区、市奖励申报由事发地省级海上搜救机构负责。
为长期坚持参与搜救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奖励的,应在申请材料中列明具体案例和实际效果。
三、严格资金发放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填写申请表中“奖励资金支付账户资料”,确保信息准确,账户信息需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为便于奖励资金发放,切实发挥奖励资金激励作用,奖励资金全部由交通运输部划拨到险情发生地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在奖励资金代发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发放情况书面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四、严格执行报送时限要求
各单位申请奖励所涉的险情统计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
书面申请材料经省级海上搜救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签批盖章后原件寄送至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电子版(Word)材料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及附件电子版可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子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五、视频讲解
为做好年度海上搜救奖励资金工作,我中心将于2023年2月14日(周一)14时视频讲解资金申报具体要求。
请各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同志通过视频参加(腾讯会议号码:642-966-928,密码:12395)。
联系人:屈珊珊
联系方式:010-65292240,010-65293789(传真)
quss@mot.gov.c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
附件:
1.海上搜救奖励专项资金联系人信息表
2.海(水)上搜救奖励申请表
3.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明细表
4.填写说明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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