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解放日报》等报道,《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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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称,作为世界级综合枢纽港,上海港已连续12年位列世界集装箱第一大港。
与此同时,上海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也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条例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践行长江大保护战略,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长江流域海事管理机构共同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对助力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黄浦江“世界会客厅”和崇明世界级生态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上海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
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
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如果违反规定,向禁止排放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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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提出,上海市可以划定绿色航运示范区,实施更加严格的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此外,条例还关注到噪声污染,明确提出,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单位、个人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在加强岸电建设和使用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港口、码头全面配备岸电设施,推进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标准化建设。
条例明确,除特殊情形外,码头要“应供尽供”,船舶要“应用尽用”。
同时,要求港口经营人将岸电设施主要技术参数、分布位置等信息向交通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提升船港岸电对接效率。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船舶污染防治的原则、责任主体、监管等内容,并设置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合作专章,推进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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