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提醒广大航运公司、船公司、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引以为戒,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一 值班船员擅自离岗,船舶未保持安全值班
2022年6月8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锚泊于钦州港金鼓江澄星码头附近水域的“建XX”轮进行检查,发现该轮当时共3人在船,分别为:二副陈XX、轮机长陈XX、值班机工张XX。该轮值班水手王XX离开值班岗位且不在船。“建XX”轮涉嫌存在船员未保持安全值班,违反海上船员值班规则的行为。经进一步行政调查,船长罗XX、水手王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有关规定对两人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船员应当按照有关航行、值班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船长的指令操纵、管理船舶,保持安全值班,不得擅离职守。船员履行在船值班职责前和值班期间,不得摄入可能影响安全值班的食品、药品或者其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九十一条
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
重要提醒
船员是船舶操作和管理的主体。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船员的值班行为,与人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息息相关。加强船员配备、规范船员值班行为是船舶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航运公司要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监督落实好值班制度;船长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要严格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船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值班,保证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案例二 船员证书不符合要求
2022年8月7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油船“海XX”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船船长钱XX自2022年8月1日起开始在该轮工作,并在该轮于2022年8月6日及2022年8月7日的航行中从事船舶驾驶,但其仅持有内河三类船长适任证、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
“海XX”轮存在船员在船舶上工作所持船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经进一步调查,钱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籍船员和海上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应岗位的专业教育、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船员在船舶上工作,应当符合船员适任证书载明的船舶、航区、职务的范围。
重要提醒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注意,船员上船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把好船员证书审核关,确保上船任职的船员持有有效相关岗位适任证书和合格证。
广大船员朋友一定要按规定参加培训,申请取得相关证书和合格证方可上船,并及时换证,保证在船工作期间证书有效。
案例三 船舶不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2022年8月17日,钦州港区海事处执法人员在钦州港中石油码头检查“中XX”轮。经检查,发现该轮本航次于2022年8月17日8时,从三墩水域前往钦州港区中石油码头水域,于2022年8月17日12时到达中石油码头。
经过进一步调查,本航次“中XX”轮配员缺少船长一名、大管一名、水手一名、机工一名。中XX公司作为经营人,负责船舶配员工作,却未安排船长及大管等船员上船。
“中XX”轮存在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行为,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重要提醒
船舶配员不足容易导致船员休息时间不足,劳动量增大和船舶安全管理效果差等不利情况,会给船舶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最终损害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可能威胁到人员的安全。
望广大航运企业、船舶、船员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共同营造安全、通畅的航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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