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理的“11.4”工业用裂解碳九泄漏事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书,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系国内首例兼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大气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双重属性的复合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3日晚,“天桐1”轮靠泊于泉港某石化公司的码头,将碳九从该公司岸上储罐经由输油软管过驳入船舱。因船岸双方违规操作,软管在11月4日凌晨被拉裂,碳九从软管破裂处泄漏入海,周边海域遭受污染,部分碳九挥发进入大气。事发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了清污、监测环境质量等一系列应急处置工作。
2019年3月1日,事故联合调查组作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某石化公司、“天桐1”轮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对事故发生共同负有主要责任。经过公诉,相关责任人被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某环境科学研究所受托对本次事故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作出评估报告,该报告评定的损失包括:事故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631.26万元、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193.53万元、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15万元、大气环境损失82.78万元、调查评估费280万元。
2019年5月16日,当地生态环境局作为原告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某石化公司、“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等七被告连带赔偿应急处置费用、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大气环境损失、调查评估费、律师费合计19265879元。
2020年12月28日,“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厦门海事法院就案涉事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为173179特别提款权及其利息。基金设立后,原告申请债权登记,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登记。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判决:“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向原告承担13089076.90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某石化公司在10089076.90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天桐1”轮船舶管理人向原告承担1963361.54元的赔偿责任;“天桐1”轮船舶所有人对其债务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天桐1”轮光船承租人对其债务中的20%部分,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对其余部分不享有;原告的债权总额以13089076.90元为限。
1.本案的案件类型在生态审判、海事审判领域具有新颖性、典型性。面对海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海法”领域的规范、制度,与传统民法、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领域的规范、制度,在相互衔接、兼容方面存在的问题,该案的7人合议庭通过准确解读不同法律规范、制度的立法精神、制定背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观点,运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予以有效调和、理顺,作出正确的裁判。判决书的各项法律适用意见,如管辖权归属、索赔权分配、船岸共同作业污染事故中的污染者识别、船岸共同作业污染事故中的船舶管理人归责原则等,对今后同类诉讼具有借鉴意义、指引意义。
2.本案对若干海商法问题作了更明确、更进一步的阐发。对船方参与污染事故谎报,是否构成充分的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理由;负责肇事船舶业务实际管理的分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可否视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下的责任人“本人”之行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过错行为所致之损失,可否区分直接损失、扩大损失等问题,通过深入的法律分析、论证,给出了明确的、肯定性的裁判意见,回应了航运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3.本案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的生态环境利益。首次明确,“恢复期间损失”索赔,并不以采取人工恢复措施作为前提条件,两者并无关联性。首次明确,海洋环境容量损失是“恢复期间损失”的组成部分,属于赔偿范围。本案亦支持了评估机构对事故周边区域的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潮间带生物、鱼卵仔稚鱼等种群进行的三期海洋生态调查的结论,对评估机构在此基础上测算的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认定符合技术规范,判决加以支持。本案的妥善审结,彰显了我省对大气环境、海洋环境、海洋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展示、传播了福建生态司法、海事司法的理念与成效。
文稿:曾大津
编辑:朱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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