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介绍
船舶证书是用来界定船舶是否满足安全航行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既是船舶检验合格的证明,也是证明船舶国籍、技术状况、航行性能及船舶营运必备的各种文件的总称,还是船舶安全检查的重要项目其作用和地位极其重要。
新港海事局在船籍港船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船东和船员不了解船舶应该配备哪些证书、文书的情况。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特制作一期海船应持证书、文书的普法宣传供行业内人员参考,共同为船舶安全保驾护航。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二、证书、文书清单
多年来,我国政府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及国内水上运输的实际情况,相应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不断统一和明确了各种船舶证书标准,并于2022年9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对船舶航行中应持有的证书、文书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公告温馨提示
请注意哦,并不是每条船都要持有清单中所有的证书、文书,上述船舶证书、文书清单请注意事项如下:
(一)本清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二)船舶应持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中船检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列清单将实行动态更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适时调整公布。
(五)表1是一般都需要配备的证书、文书,表2-表7是在每一类船舶下,再按照船长、载运客货等区别细分。
四、答疑解惑 仅供参考
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主要防污染类证书、文书
五、船舶证书、文书常见缺陷
敲黑板啦,船舶管理人和船长要注意啦!船舶证书、文书是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项目,日常自查自纠船舶隐患时要避免以下情况:
1、未取得证书、文书的;
2、超过所持证书、文书限定范围的;
3、持有的证书、文书超过有效期限的;
4、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5、“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是指未持有任何有效的船舶证书,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船舶:
5.1 处于航行、作业状态,已达强制报废年限;或经船舶检验机构评估,船舶结构、稳性、强度等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且经督促在三个月内未整改到位的;
5.2 从事客运或者危险货物运输的。
六、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五条 船舶、海上设施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八个月至三十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对船舶持有的伪造、变造证书、文书,予以没收;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典型案例
案例一:XX公司所属的“XX”轮于2022年02月28日在乐清岐头水域,被发现存在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污证书、防污文书(《垃圾管理计划》《油污应急计划》《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共四本),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9月19日,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靠泊在天津某码头的“XXX”轮进行远程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未持有有效的证书、文书。经进一步调查,该轮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有效期至2022年8月4日,且该轮在2022年8月5日至9月18日期间仍在航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我们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请大家自觉守法哦!
八、安全建议
船行大海,安全为要
船舶应当持有的证书、文书,是表明船舶安全适航的重要证明,也是航运企业履行船舶安全营运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
请航运公司和船员朋友及时自查自纠所属船舶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与管理情况,制作所属船舶证书、文书清单,便于船舶日常管理与接受检查保证船舶适航、证书文书齐全有效。
航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操作要规范,
安全永相伴。
供稿:综合业务处 李晨光
编辑:政治处 张佳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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