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典型案例
发表于 2022-12-14 16:56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交通运输部党组关于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船员管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海船员〔2022〕590号)的要求,上海海事局深入开展2022船员专项检查,以中国籍国际、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船员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船员职业资格、履职活动和权益保障,以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现场监督方式开展检查。
我们将船员管理现场检查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提炼,予以警示,请各航运公司、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引以为戒,确保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和船员适任、履职尽责。
案例一:虚假记录航行时间掩盖配员不足
2022年5月31日,海事执法人员在洋山港水域对“纬集**”轮开展船员专项检查时,发现该轮涉嫌未如实记载船舶文书和未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船员。
经海事执法人员综合运用一网统管、进出港报告信息化系统和现场核查法定证书文书等手段开展调查后发现,该轮实际连续航行时间为23小时,船员在航海日志上虚假记录抛锚时间来规避船舶配员证书中“船舶连续航行时间超过16小时,应增配值班水手1名”的要求,船舶配员缺少水手一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轮责任船员未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轮船舶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违法行为,给予船舶所有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船长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应当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配备持有合格有效证书的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事故原因
为降低船舶营运成本而减少配员,赶船期而连续航行,极易造成船员疲劳操作,扰乱航运秩序,给船舶航行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可能引发水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船上未按演习程序开展救生演习被滞留
2022年9月23日,海事执法人员在黄浦江闵行水域对“宇鑫洋**”轮开展船员专项检查时,在对该轮救生演习的检查过程中,发现船员对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职责不熟悉,不能熟练使用相关设备, 救生艇放下后无法收回。
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滞留程序依法对该轮实施滞留,滞留缺陷为:船上未按照演习程序开展(演习中,船员未按照应变部署表的要求到达岗位和执行指明的任务)”。
演习中船员职责不清,演习现场混乱↑救生艇无法回收↓
缺陷处理
“宇鑫洋**”船长组织全体船员认真学习船舶演习的相关要求,按照要求开展救生演习,如实记录演习情况。船舶管理公司通报所有下属船舶,吸取“宇鑫洋**”轮轮的教训,引以为戒。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救生演习与检查,应使船员彻底了解和熟悉其所负的任务,包括救生筏(未充气吊架降落救生筏)的操作训练。
警示
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对演习不重视,演习流于形式,安全意识差,将给船舶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威胁。船舶应急演习是保障船员生命安全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只有定期“真刀真枪”的演练和培训,熟能生巧,才能在关键时刻成功救助自己和他人。
总结
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关键在企业,根在从业人员,核心在船员,确保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和船员适任、履职尽责是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的关键。
上海海事局将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依据智慧海事平台的具体运用、实践和推广创新,加强水上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强化船员适任管理,保障船员合法权益,规范船舶配员和船员履职, 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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