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高效统筹港口疫情防控、保通保畅和安全生产,及时做好宣贯工作,将《指南》最新要求传达到引航机构、港口企业、船舶代理、船舶检验机构等有关单位,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确保落实到位。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交通运输部
2022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13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形成了《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二版)》。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按照最新要求将港口除高风险岗位外的其他人员核酸检测要求由“每周2次核酸检测,每次间隔2天以上”改为“愿检尽检,按要求加强个人防护和常态化防疫管理。
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做好健康监测,维持到岗率。
属地对港口疫情防控有明确要求的,按属地防控措施执行”。
二是港口内贸作业不再限制港口作业人员登轮、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
三是船舶靠港前不再需要向港口企业提供船员新冠病毒检测信息,进港人员不再需要提供健康码或2天内核酸检测证明。
四是优化了应对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有关要求。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可能出现的聚集性感染后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作业人员预备队。
港口出现疫情,按照属地要求处置后,尽快安排预备队进驻港口,保障作业人员到岗率,保证港口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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