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在长江保护法基础上,深入研究长江船舶污染防治领域主要矛盾、突出问题和趋势变化,补充细化防治规范,制定符合江苏实际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并通过协同立法为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提供了法治依据,计划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是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长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坚定不移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船舶污染防治“种类全覆盖、流程全覆盖、责任单位全覆盖”
种类全覆盖:《条例》分别从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等角度出发,兼顾了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含油污水、化学品船舶洗舱水、国际航行船舶压载水、船舶大气污染物等所有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所有可能导致船舶污染的作业活动。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内河船舶直排管路应铅封或盲断”等政策提供了法律支撑。
流程全覆盖和责任单位全覆盖:船舶污染物从船上收集到岸上处置,流程包括送交、接收、转运、处置;涉及的防污染责任主体分别包括船舶、港口码头、转运和处置单位;涉及的监管责任单位包括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部门。
《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厘清了各单位在船舶污染物送交、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中的处理和监管职责。
苏沪皖三地协同立法
《条例》明确由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长江船舶污染防治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立足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从污染事故调查、信用联合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应急联防联控等方面明确了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相关要求。
信息来源 | 江苏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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