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政策调整事关水路口岸疫情防控
水路口岸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近期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交通运输部先后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政策措施进行了优化调整。
01、关于风险区判定和管理。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风险区由“高、中、低”三类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原则上将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定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
高风险区连续 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相应删除了中风险区防控有关内容。
02、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
一是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优化调整了入境人员管控要求。
国际航行船舶换班下船船员作为入境人员管理,“7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健康监测”调整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入境人员在第一入境点完成隔离后,目的地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是《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将国际航行船舶换班上船船员登船前的健康监测时间和登船后的自我隔离时间,由7天调整为5天。
03、关于船岸人员交流管理。
《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优化了船舶在境内靠港作业期间因货物作业需要船员临时登陆的防控措施,明确“船员因货物操作需要(如查看水尺等)可临时离船上岸,但应做好自我防护并遵守港口码头等岸上疫情防控措施,尽量减少与岸上人员交流,完成岸上作业后应及时登船并做好消杀工作”。
04、关于船员在船疫情防控要求。
《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将船舶离港后船员个人防护、分餐制的实行时限,由离港7天内调整为离港5天内;将可能与疑似病员有过密切接触的船员隔离时限,由7天调整为5天。
05、关于客运船舶疫情防控管理。
《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第十一版)》,优化调整了客运船舶乘客登轮排查要求,对来自低风险区域的乘客由“登轮前应提供3天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登轮前应当提供48小时内一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明确“对于高风险所在地的客船,登轮的乘客要求按照当地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06、关于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管理。
根据《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一版)》,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员、作业人员等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的作业模式,由原来的“X+7”(X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调整为“X+5”(X天封闭管理作业+5天居家健康监测)。
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落实属地赋码管理要求,第1、3、5 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07、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
根据《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国家移民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疫情防控工作部分措施的通知》,一是将国际转国内航线船舶改营前在入境口岸的停泊隔离及改营后全体船员在船健康监测的时间由“入境前7天停泊隔离+改营后3天健康监测”调整为“入境前5天停泊隔离+改营后3天在船隔离(期间全体船员不得离船)”。
二是调整核酸检测频次要求。将在入境口岸对拟转入国内航线营运的国际航行船舶全体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的频次由“7天5检”调整为“自船舶抵达境内入境口岸后的5天内开展4次核酸检测,其中第1天由海关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第2、3、5天由入境口岸所在地联防联控机制明确的检测单位对船员进行核酸检测”。将国际航行船舶办理改营手续后,船舶所属航运企业继续对全体船员进行健康监测期间的核酸检测频次由“第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调整为在船隔离“第 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08、关于加强跨省流动人员落地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核酸检测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按照“自愿、免费、即采即走、不限制流动”原则,在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公路省界服务区、港口等地设置核酸检测点,面向跨省人员提供“落地检”服务。
信息来源 | 江苏海事
编辑 | 陈婧超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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