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 船舶概况
船名:歆XX
船舶种类:散货船
龙骨安放日:2020.12
总吨:23148
船长:180米
主机功率:-
航线:-
船检机构:CCS
PART 02 报告开具情况
1.缺陷代码:0650
2.缺陷描述:靠泊作业期间登离船舷梯附近的救生圈只附带有自亮灯,未附带救生索。
3.处理意见:17
4.缺陷依据:海20/4篇/2-1章/5.2
PART 03 缺陷照片
PART 04 法规要求
海20/4篇/2-1章/5.2
5.2.1 船舶应按5.2.2 的规定配备登离船设施,如舷梯和跳板,供在港口和港口相关作业使用,除非船舶检验机构认为符合某条具体规定不合理或不切实际①。5.2.2 上述5.2.1 要求的登离船设施应按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指南②进行建造和安装。
① 可能视为不合理或不切实际的情况可包括:
a. 船舶干舷较小并设有登船跳板;或
b. 船舶在指定的港口间航行,这些港口相应设有岸基舷梯/登乘梯(平台)。
② 参见 IMO《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MSC.1/Circ.1331)(其中第 2.1 条中的“2010年 1 月 1 日” 修改为“本法规生效之日”)。
MSC.1 Circ. 1331《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3.3当登离船装置在使用时,在其附近应备有1个带有1只自亮浮灯和1根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以供即时使用。
PART 05 缺陷处置情况
在登离船装置使用时,为其附近的救生圈配备自亮浮灯和可浮救生索,并要求船舶在正常航行时将此救生圈收回,不可用于航行中施救落水人员。
PART 06 分析及建议
(一)分析
1.MSC.1/Circ.1331《登离船设施的构造、安装、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适用于201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以下简称《2020海规》)首次引用此通函,且只对2020年8月1日以后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强制适用。
2.《2020海规》中规定,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同时特别说明了这类救生圈不能附带有救生索。此处要求似乎与MSC.1/Circ.1331中“在登离船设施使用时配备带自亮浮灯又带可浮救生索的救生圈”相矛盾,但如果仔细分析自亮灯和救生索用途,就会明白公约、法规不同要求的本意。
3.救生圈上自亮灯作用,一是让落水人员可以在水中迅速找到救生圈,二是可以让救援人员方便可以找到落水人员。救生索一端连接救生圈,另一端连接在船舶,其目的是便于船上人员将落水人员拉回船边或落水人员自己拉回。
4.船舶在航行途中有人不慎落水,船上人员立即将带自亮灯的救生圈抛投到水中,落水人员可以根据自亮灯的指引快速找到该救生圈。船舶前行一段距离再掉头营救时,也可根据自亮灯指引方便找到落水人员。但如果使用带自亮灯和救生索的救生圈,救生圈会跟随船舶离开人员落水点,起不到救助落水人员的作用。
5.船舶在靠泊期间人员从登离船装置处不慎落水,船上人员将带自亮灯和救生索的救生圈抛入水中,落水人员可根据灯的指引快速找到救生圈,同时船上人员用自带的救生索将落水人员拉回船边(水流会让落水人员漂离)。
(二)管理要求与建议
1.船员应当充分认识两种不同配置的救生圈作用,防止在关键的时候不当使用,造成不必要损失。
2.船舶航行时,主管船员应当将登离船装置附近带自亮灯、救生索救生圈收回,在船舶靠泊期间使用登离船装置时再放置到既定位置。
3.船舶管理公司和船舶应认真执行法规要求,建议公司对2020年8月1日前安放龙骨的船舶也按此要求执行,以策安全。
4.考虑到现有船舶实际运用的可行性,建议法规将此要求扩大到所有船舶,而不仅2020年8月1日以后的海船。
信息来源 | 张家港海事
文图|宋恒 薛怀稳
编辑|陆燕
审核 | 贾亚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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