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是我国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是本次安全生产月的主题。在这里编者将以一系列典型的船舶工伤事故案例为基础,分析常见船舶工伤事故的预防措施,分享航运公司、指定人员、海务机务、船长等关键安全环节的工作职责,以期与您携手同防船舶工伤,共筑本质安全。
触电事故
触电事故可能发生在以下作业过程中:机械除锈;手持电动、气动工具作业;高压水、气作业;厨房设备操作;电气作业;钳工作业;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锚绞缆机维护保养;泵浦维护保养;空压机维护保养;防污染设备维护保养;船舶岸电使用等。作业时用电设备防护装置不齐全、漏电保护器失灵、非电工人员违章接电、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等情形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案例一
2021 年 5 月 3 日 0750 时许,一艘散货船在锚泊期间,水手在舯空舱铺放电缆线时,发生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得知:
该轮舯空舱位于前货舱与后货舱的中间,舯空舱装设有电焊机、配电板和安放一些杂物。通过舯空舱内的下舱人孔可以直接下到前货舱。
5 月 3 日 0730 时,该轮到港后抛锚待泊。抛锚后在船长、大副安排下,遇难水手与该轮一名机工一起准备将前货舱内滤水桶(油桶)电焊加固。遇难水手在甲板为排除货舱污水井内的积水做准备。十分钟后二人均到达作业现场,遇难水手在舯空舱里通过人孔往前货舱铺放电焊机的电缆线,机工在前货舱底部接电缆。
0745 时许,二人觉得放的电焊机的电缆线长度差不多够了。机工开始将焊枪和电缆线拉到滤水桶旁边,在距离滤水桶2-3 米处时,发现电焊线长度不够便大声呼喊“再放些电线”(此时遇难水手准备回生活区拿抽水工具,听到上述对话)。约 1-2分钟后机工见上面无动静,呼喊几次也未见回应。
约 0750 时,机工回到舯空舱,发现电焊机通电并开启状态,遇难水手(没有穿着安全鞋、防护手套和工作服)躺在舯空舱的下舱人孔旁边,双手还抓着电缆线,已失去知觉。
(事故发生部位)
直接原因
1、遇难水手带电铺放电缆线,且未穿戴任何防护用具,违反安全用电基本常识。
2、遇难水手违反明火(电焊)作业相关操作规程。作业时参与作业船员没有穿着安全鞋、防护手套和工作服等防护用具,未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3、电焊机设备老化,电缆线破损严重、绝缘胶老化、铜线裸露。
间接原因
1、明火(电焊)作业人员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未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即焊工证),也未接受相关的培训。
2、船舶管理不到位
(1)该轮对明火(电焊)作业组织不合理,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相应的特殊工种操作证(焊工证),却安排他们进行明火(电焊)作业,也未检查、落实任何防范措施。
(2)该轮在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未按照公司体系文件《明火作业须知》要求进行审批、作业、记录等工作。
3、公司管理不到位
(1)公司体系运行监控不到位。该轮多次未按照体系文件《明火作业须知》要求进行电焊作业,也未填写《明火作业记录薄》;该轮2、3、4 月的《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项目表》检查人员未签字,公司未监控到位。
(2)公司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章制度不完善。该轮电焊机设备老旧,电缆线破损严重,公司未发现该船舶电气设备相关不符合项,也没有制定相关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案例二
2020 年 9 月 1 日约 0600 时,一艘自卸砂船在码头对开水域停泊期间,轮机长在机舱工作时因触碰到漏电的起动充电电源装置发生触电事故,导致轮机长身亡。
通过事故调查报告得知:
该船右主机起动充电电源装置为船东私自加装设备,设备通电状态下,电笔检查该装置金属外壳为带电状态,位于该装置背部的接地线柱未见有接地线。
压载泵的闸阀,漏水十分严重,现场操作测试,发现无法完全关闭。据船员描述,闸阀漏水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右主机起动充电电源装臵靠近阀轮侧面有一片白色灼烧痕迹。
(事故发生部位)
直接原因
1、遇难者身体触碰到带电的起动充电电源装置外壳。遇难者在去关闭压载水阀时,由于阀体手轮和起动装置之间空隙较小,其身体触碰到漏电的电箱离阀体近侧表面和压载水管闸阀导致触电事故发生。
2、遇难者缺乏安全防护。遇难者进入机舱处所作业,未穿工作服装,未穿绝缘鞋,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上身赤裸,由于个人安全防护不足,个人安全防护安全意识不强,导致意外触电。
间接原因
1、船上未按规定开展设备维护保养。船上未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没有对长期漏水的压载水阀进行修理,没有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保养,以致设备老化引发漏电。
2、船上私自加装设备。私自加装的右主机起动充电电源装置没有经过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且设备未接地。
3、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挂靠管理公司对船上存在的明显缺陷,公司人员上船检查均未提及,存在走过场的现象,也没有船员上岗培训、考核评估等记录等,是典型的“挂而不管”。
提示
以上案例均引用自事故调查机关依法公开的调查内容,所有引述内容最终以事故调查机关的《调查报告》为准。
工作职责
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员、船长等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外来人员等相关部门和个人需共同努力做好船员工伤事故预防工作,通过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使用防护装备、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等方面降低风险、消除隐患,从而达到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航运公司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指南》,建议航运公司及相关人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航运公司职责
(1)依据本指南,将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制度纳入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制度中,建立健全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管理计划,指定船长作为船舶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第一责任人,指导船舶成立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组,由船长担任组长、船上部门负责人担任组员,完善各项预防船员工伤事故工作制度,监督船上所有人员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充分评估船员在正常操作或执行任务过程时出现的安全风险,对评估的安全风险提供安全指引,建立制定有关程序、方案或须知包括必要的检查清单,说明如何进行评估及控制风险。评估的范围应延伸到在船工作的引航员、码头装卸工人、船舶维修人员等其他人员。
(4)确保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员,不论是否直接受雇于航运公司,均须知悉航运公司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为保护他们而采取的措施。
(5)当有理由相信安全风险评估已不适用,应重新开展评估,并做出任何必须的修改。有关重新评估的任何结果、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修订均须告知在船人员。
(6)衡量不可避免的风险,并采取行动以降低风险,尽量确保船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
(7)建立并完善船员培训制度,以确保指派任职的船员熟悉船舶布置、装置、设备、工作程序、特性、局限性以及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等相关情况,加强船员工伤事故警示教育,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8)根据船舶类型、航区及船员工作特点为船舶提供必需、足量且质量可靠的安全防护装备和急救药品。
(9)指导船长定期组织船员做好工伤事故应急演练,包括与公司岸基的联系、骨折固定、伤口包扎、心肺复苏等。
(10)在船舶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为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指导船舶开展自救,减轻事故后果。
(11)对船员工伤事故案例进行充分统计、分析,制定实施纠正措施的程序,避免工伤事故重复发生。
二、指定人员职责
(1)负责宣传、贯彻和实施航运公司关于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相关工作制度,监控航运公司和船舶在预防船员工伤安全制度上的执行情况。
(2)对不符合规定情况、工伤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分析、纠正等过程进行监控,根据需要随时向航运公司总经理汇报。
(3)在船舶发生工伤事故时,应为船舶调动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
三、海务和机务人员职责
(1)执行航运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在船有效运行。
(2)布置和落实船员工伤事故预防工作,收集相关工伤事故案例并通报公司所属船舶,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3)审查考核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熟悉程度。
(4)跟踪掌握船舶动态和相关海区的气象、海况和台风情况,及时提醒船舶防范恶劣天气和停止相关作业以防止船员工伤事故发生。
(5)对船员在船期间的作业进行风险辨识评估,调查、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制定风险防范和纠正措施并跟踪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6)标明、实施预防船员工伤事故的安全培训,重点在安全作业规范、安全作业流程、个人防护装备使用等,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监督检查船舶安全防护装备的使用和维护,及时更新,确保船员有足量且适用的防护装备。
(8)负责船员工伤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和处理,制定针对性预防措施,必要时修订相关工作程序和操作须知。
(9)船员工伤事故发生后向相关方提供船舶航次、所在海区等有关情况,接受船员工伤事故处理技术咨询。
四、船长和高级船员职责
(1)船长是船舶预防工伤事故第一责任人,落实航运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安全管理要求,领导建立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日常船舶预防工伤工作,监督检查全船各项预防工伤措施落实情况。
其他高级船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操作的安全风险评估,在具体操作中执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督促指导船员落实安全措施防范工伤事故。
(2)督促全体船员、督促本部门船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工作规章制度,提高船员工作责任心。
(3)制定船舶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其他高级船员应按照计划对本部门船员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船员劳动保护意识和技能。
(4)对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开展复查和评估,发现新增风险和不足,应及时向岸基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5)与航运公司保持畅通、有效的联络,发生工伤事故或风险时请求航运公司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指导和岸基支持。
(6)对本船和本部门安全防护装备加强管理,督促船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
(7)船员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无法保证时,应立即如实报告船长,船长有权为保障人命安全和海上环境保护背离有关规定和停止相关操作,相关情况要立即向主管机关和公司报告。
(8)负责指挥船员工伤事故应急处置,组织制定救治方案,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9)负责船舶工伤事故报告、统计。
(10)指导船舶预防工伤事故工作小组对本船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实施纠正措施,防范类似工伤事故再次发生。
五、普通船员职责
(1)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做好自我保护,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避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的发生。
(2)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熟知日常作业中的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上报,安全风险严重影响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后才可继续作业。
(4)作业过程中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发现其他船员有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按应急处置程序开展救助,禁止盲目施救。
(6)梯口值班船员要对外来人员做好登记,检查外来人员是否携带违禁品、是否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装备,提醒外来人员在船期间安全注意事项。
六、临时登轮人员职责
(1)穿戴安全帽、手套、救生衣等个人防护装备,遵守船上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禁止携带违禁品登轮。
(2)在船期间操作设备、进入密闭舱室等作业之前应询问船员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请船员协助,禁止盲目操作或未经许可进入密闭舱室。
(3)下软梯、舷梯时必须严格遵守登乘规范,握紧抓牢,禁止手拎物品登轮。
(4)登轮后应沿标识的安全通道行走,禁止在船上跑跳或随意跨越缆绳、管道等。
(5)登轮后应在指定区域活动,进入驾驶台、机舱、货舱甲板、首尾甲板等限制区域需有船员陪同。
END
供稿:麻海洋、党俊杰
编辑:贾红浩
制作:威海海事局新媒体工作室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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