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防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就是控制燃烧三要素的聚集,而燃烧三要素中“着火源”的控制最为关键,因此船舶明火作业需要重点关注。对于远洋船舶而言,船舶船员经过培训具有一定自修能力,例如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船船员培训大纲(2021)版》中列明:轮机长、大管轮分别需要掌握修理有关程序管理、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能力,二管/三管轮需要具备明火作业的理论知识和实操技巧。
对于非在港口水域实施的明火作业,船舶按照体系文件或管理制度自行开展。
但在港口水域开展船舶明火作业,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按照安全技术条件和动火程序作业。
01、何为船舶明火作业?
船舶明火作业是指任何能直接或者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船上工作,如:焊接、气割、研磨、打磨、钻孔、破碎、锤击及使用不具备本质安全的电器设备和内燃发动机设备。
02、船舶明火作业有哪些风险?
明火作业过程管理不当,容易发生烫伤、触电、火灾、爆炸、人员窒息等事故,对于船舶而言,事故主要场景包括:未注意识别动火部位对邻接舱室(如货舱/油舱)影响,在邻接舱室内聚集可燃气体时发生爆炸;在封闭处所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注意识别和防范缺氧影响,动火后造成人员窒息;未注意识别动火部位固有风险,例如对液货船、油船管线动火未提前清除可燃气体发生爆炸;动火人员自身能力不符合动火要求,使用设备不熟练造成氧气、乙炔等泄露造成船舶失火或人员触电;动火前未清除动火部位周边可燃物,造成火灾等。
03、在港船舶明火作业为什么要备案?
船舶明火作业造成的火光可能影响其他航行船舶识别灯标,此外在维修中的船舶可能存在影响自身主动避让应急能力的情况,需要主管部门掌握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中明确将“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定义为上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04、在港船舶明火作业有哪些监督要求?
1.通过资质审查,确保作业符合资质条件: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
2.通过持续跟踪,确认作业环境符合作业条件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船舶港内作业安全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应及时停止上述规定的港内安全作业。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也对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作业现场监督检查提出要求,第十九条要求:对现场巡查中发现不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拒绝纠正或达不到规定要求、严重影响安全的,现场监督执法人员应要求船舶立即停止作业。
05、船舶明火作业的备案细节有哪些?
(一)备案时间
明火作业属船舶港内安全作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如存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备案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方式
可以通过海事“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申请,也可以携带资料前往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业务大厅现场进行办理。
(三)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备案人联系方式。上述内容在“一网通办”平台、《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中直接填写。《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船长安全声明、安全防范措施、承接作业单位资格证明、作业人员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时)等内容需要提供纸质材料(“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时扫描件上传)。
06、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明火作业备案办理的主体是谁?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故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为船舶,承接烧焊或明火作业的单位应取得船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书面委托。
问题2:对航修单位和作业人员的要求?
航修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需含有“船舶修理或船舶航修”,从事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明火(焊工)资质证明。
问题3:《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怎么填?
《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应根据实际作业情况,按照表格内容填写全***体,格式文本无法体现的内容应通过“其他说明事项”或附页体现,建议申报单位将船舶经营人信息在“其他说明事项”中予以备注。如船舶在港,备案人签章处由船长亲自签字盖船章,即不再需要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由船长、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所委托的公司签章。
需要注意的是:“一网通办”平台内填报作业项目和作业部位时应具体明确,如绑扎系固位置应精确到舱室位置,如二层甲板、3号舱盖、3号货舱舱壁,项目应明确为“绑扎地令烧焊”等。
问题4:船长安全声明怎么写?
船长安全声明应由船长亲自签署,如船长授权他人代签应提供船长授权相关证明材料。船长亲自签署或授权签署《船舶在港安全作业备案书》可视为船长安全声明。
船长安全声明具体格式不作明确要求,一般应至少包括船长同意此次明火作业,严格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动火条件和作业要求符合国标要求,已经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问题5:船舶安全防范措施怎么制定?
安全防范措施需要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可结合《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明火作业条件”“4.作业要求”制定。应主要包括:1.明确安全防火措施、防火花扩散的措施;2.明确作业人员及监护人员姓名,表明监护人员对船舶结构有一定了解;3.列明船舶不在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和状况动火;4.作业完毕,应彻底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时,监护人员方可离开,防止复燃进行定期巡检;5.承诺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技术规范要求作业。
问题6:哪些场所和状况禁止明火作业?
按照《GB/T 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划定,确认动火部位和项目是否存在《GB/T 13386—2009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3.2禁止明火作业场所和状况的情形。
1.进行加油、涂刷油漆等有火灾危险的工作现场。
2.盛有或残存易燃易爆油、气的容器或管道,未经泄至正常气压的压力容器。
3.正在装卸易燃易爆物或者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粉尘货物的船舶。
4.油船在装卸、洗舱、除气和压载作业(专用压载舱压载作业除外)时。
5.航行中的油船的货油舱和货油管上。
6.未经测爆合格的油舱、油柜周围以及距离该油舱、油柜的空气管1m范围内。
7.未经测爆合格的可能产生或积聚可燃气体、粉尘的其他场所。
问题7:特殊场所明火作业的要求?
燃油、润滑油舱(柜),油船供油舱、泵舱、隔离舱、压载舱等明火或者火种作业时,需要进行可燃气体清除和测爆,取得“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并安排消防车(船)监护,并在4小时内开工,否则应重新测爆,必要时派专人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需遵守其他特别规定。
问题8:未按照规定备案和作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三)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二)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三)船舶烧焊或者明火作业;
(四)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五)船舶试航、试车;
(六)船舶悬挂彩灯;
(七)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信息来源 | 张家港海事
文图|王炳南
编辑|陆燕
审核 | 贾亚伯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