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俄乌地区的局势日益严峻,联合战争委员会(Joint War Committee)已将该地区的多个水域列入高风险区域,战争风险再一次引起业界关注。
英国法没有对“战争”的确切定义,也没有要求必须由国际机构或政府宣布冲突才能被视为“战争”。那么,船东和承租人需要注意哪些与战争有关的潜在问题呢?
船东和承租人的战争险区别
对于因战争、针对交战方的任何敌对行为或任何恐怖主义行为而引起的责任、成本或开支,一般是船东保赔险的除外责任。
这类责任保险通常由船东向其船壳险保险公司或专业的战争险保险人购买,保赔协会可以提供超额战争保险,限额为超出船东战争险保额以上的5 亿美元。这与租家的战争险不同,协会通常为租家责任提供“ground up”战争险,即没有任何起赔限额。每次索赔该保险的上限为 1 亿美元。
另一个区别是,如果船东计划要船舶驶过列名的高风险区域,战争险保险人通常收取附加保费,所以船东必须提前通知其战争险保险人,而协会为租家提供的战争险是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额外保费的。
船东与承租人的战争险责任
由于租约中通常要求租家支付或分摊战争险的附加保费,因此通常暗示船东已同意不对承租人就该战争险所承保的任何损害或损失提出索赔。正如上议院在 The Evia (No 2) 中所述,如果承租人必须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保险公司对承租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承租人又要对相同的保险公司负责,这是“显然的”,“错误的结果”。
此外,在签订联合保险单时,承租人与船东在保单上被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英国最高法院在 The Ocean Victory 案中认为,这构成了船东、承租人和船东的保险人之间的“保险法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支付了船东的索赔后,将无法向承租人索赔。
但在 Ocean Victory 案中,最高法院的五名法官中有两名持反对意见,一票之差的裁决(三比二)使得在未来的案件中难以确定战争险保险人是否会对承租人提出有效的索赔。因此,每种情况都取决于所适用的合同条款,双方应仔细检查其租约内容。
常见战争风险条款及建议
期租和航次租船使用最广泛的战争风险条款是 CONWARTIME 2013 和 VOYWAR 2013。根据这两项条款,确定船舶是否驶往某一特定区域的检验依据是该区域是否危险。
但对危险的评估必须基于证据,而不是臆测。因此,各方需要收集关于拟进行的贸易的客观事实和信息,以及如果船舶在该地区进行贸易,是否会面临危险。首先要向这些港口的当地代理查询以评估情况。
如果船舶确定驶往或经过有战争风险的地区,承租人有责任根据这两个条款向船东支付因战争风险而产生的任何额外保险费。
此外,根据 CONWARTIME 2013,如果船东根据船员雇佣合同的条款有责任因航行进入战争风险区域而向船员支付任何奖金或额外工资,则承租人有责任向船东支付这些额外产生的船员费用。
乌克兰的事件使人们再次关注战争险保险的运作以及船东和承租人之间围绕战争风险的相互影响,这种情况上一次出现在上世纪80年代的两伊战争期间。
船东和承租人双方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了解所签订的租约内容以及这些条款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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