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 056
船舶在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
违反条款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30条第1款 |
处罚依据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52条第3项 |
处罚对象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 |
处罚额度 | 1000-1万+100-1000 |
备 注 | 情节严重,1-3万+1000-3000 |
法条原文
1.《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30条第1款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52条第3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执法提示
1.安检缺陷到底要不要申请海事复查?
根据《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对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须在检查港整改完毕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对其他缺陷,船舶应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PS: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比,《工作程序》规定开航前纠正(代码17)也必须在检查港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2.没有申请复查会怎么样?
对于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没有申请复查的,依法启动行政调查。
对其他缺陷没有申请复查的,可作为船期国监督开展详细检查的依据;如果船舶存在超过缺陷整改时限未复查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在目标船舶选择时,应作为优先检查对象。
3.海事安检复查都查什么?怎么查?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安排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遇有特殊情况不予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并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及时告知申请人。
船舶安全检查员对船舶复查的内容应限于其原检查报告中缺陷的纠正情况。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应对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已经超出整改期限尚未复查的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相应处理措施,在对应缺陷的行动代码上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在原检查报告的空白处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4.安检复查一定要登轮吗?
2018年,中国海事局在东京备忘录PSCC29会议上提出了“远程复查”的概念,接着在2019年的PSCC30次委员会上提交了《港口国监督远程复查导则》提案并获通过。2021年,上海、福建、天津、浙江等直属海事局试行安检远程复查,规定实施远程复查的船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1.船舶风险属性为中、低风险;
2.船舶在本次船舶安全监督初查时的优先等级为非FP0或SP0,且为本次正常选船所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初查(即由事故、举报引发的检查和由现场监督升格为船旗国监督初查的不适用,历史复查亦不适用);
3.船舶安全监督初查时未被滞留或行政调查的;
4.船舶具备实施远程复查的网络条件且船员能熟练操作,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
5.无其他不适用远程检查的情形。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元及以上400元以下
2.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及以下未申请复查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2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400元及以上600元以下
3.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或者责令船舶离港的缺陷在2个以上未申请复查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4000元及以上6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6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
4.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及以下水上交通事故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6000元及以上1万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5.按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复查而导致一般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严重污染事故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常见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内河船舶300GT∕15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750KW以下;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沿海船舶500GT及以上3000GT以下∕750KW及以上3000KW以下;内河船舶1000GT∕500KW及以上;沿海船舶3000GT∕3000KW及以上”等的表述中,总吨和主机功率是“或”的关系,实际适用时,二者取其高者。
七、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格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海上 061
船舶在纠正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的
违反条款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30条第1款 |
处罚依据 | 《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52条第3项 |
处罚对象 |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长或其他责任人员 |
处罚额度 | 1000-1万+100-1000元 |
备注 | 情节严重,1-3万+1000-3000 |
法条原文
1.《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30条第1款
由于存在缺陷,被采取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八)项措施的船舶,应当在相应的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被采取其他措施的船舶,可以在相应缺陷纠正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不申请复查的,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复查。海事管理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决定不予本港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在下次船舶安全检查时接受复查。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52条第3项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
(二)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
(三)按照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
执法提示
1.安检缺陷到底要不要申请海事复查?
根据《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对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船舶须在检查港整改完毕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对其他缺陷,船舶应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PS:与《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比,《工作程序》规定开航前纠正(代码17)也必须在检查港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2.没有申请复查会怎么样?
对于导致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限制船舶操作、责令船舶离港或开航前纠正的缺陷没有申请复查的,依法启动行政调查。
对其他缺陷没有申请复查的,可作为船期国监督开展详细检查的依据;如果船舶存在超过缺陷整改时限未复查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在目标船舶选择时,应作为优先检查对象。
3.海事安检复查都查什么?怎么查?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安排船舶安全检查员复查。遇有特殊情况不予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记录并向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及时告知申请人。
船舶安全检查员对船舶复查的内容应限于其原检查报告中缺陷的纠正情况。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船旗国监督检查时,应对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中已经超出整改期限尚未复查的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及时解除复查合格缺陷的相应处理措施,在对应缺陷的行动代码上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在原检查报告的空白处签注复查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4.安检复查一定要登轮吗?
2018年,中国海事局在东京备忘录PSCC29会议上提出了“远程复查”的概念,接着在2019年的PSCC30次委员会上提交了《港口国监督远程复查导则》提案并获通过。2021年,上海、福建、天津、浙江等直属海事局试行安检远程复查,规定实施远程复查的船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1.船舶风险属性为中、低风险;
2.船舶在本次船舶安全监督初查时的优先等级为非FP0或SP0,且为本次正常选船所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初查(即由事故、举报引发的检查和由现场监督升格为船旗国监督初查的不适用,历史复查亦不适用);
3.船舶安全监督初查时未被滞留或行政调查的;
4.船舶具备实施远程复查的网络条件且船员能熟练操作,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安全风险;
5.无其他不适用远程检查的情形。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1000元及以上4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元及以上500元以下
2.未复查项目1个。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4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3.具有其他较重情节。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8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4.未复查项目2个;因未申请复查缺陷导致小事故、险情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1万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1000元及以上2000元以下
5.4.未复查项目3个以上;因未申请复查缺陷导致一般等级以上事故的。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2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
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20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
注:当事人存在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未纠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情节严重的标准处罚。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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