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港外锚地划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港外锚地划定工作,更好服务港口航运业发展,我局组织起草了《港外锚地划定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子邮箱:grygry@sina.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通航管理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10月31日
港外锚地划定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外锚地划定工作,明确港外锚地划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港外锚地划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外锚地是指某一港口水域港界以外的锚地,港口水域港界范围通常在港口章程或港口总体规划中明确。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锚地划定管理工作。
港外锚地划定由锚地属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或地方县级以上(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涉及两个及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管辖的,由其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或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五条 港外锚地划定可分为依需要划定、海事管理机构主动划定等情形。
第二章 依需要划定工作流程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港口经营单位等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港外锚地的,可以向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外锚地划定核准信息表》(见附件);
(二)锚地设计方案和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
(三)通航安全技术评估材料(在通航和锚泊环境复杂、可能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水域设置锚地时);
(四)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适用内河)、水利(适用内河)、军事(如对军用船舶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造成影响)等有关部门意见;
(五)已通过效能验收的导助航设施证明材料(如有航标工程)。
(六)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第七条 分支海事管理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对有关内容进行研究,研究内容应包括以下:
(一)是否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及材料完备性;
(二)锚地设置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符合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的要求,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并已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军事机关(必要时)同意划定锚地的意见;
(三)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按测绘工作相关要求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
(四)通航和锚泊环境复杂、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已通过通航安全技术评估,制定必要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防污染措施,并已明确锚地维护责任主体和措施。
(五)拟设置的锚地符合《海港锚地设计规范》《海港总体设计规范》或《河港总体设计规范》《长江干线通航标准》等相关要求,水下障碍物、遗留物等已进行有效处置,不会对船舶进出港口、在主航路(航道)航行造成妨碍,锚地水域导助航、监控等设施满足通航安全需求。
第八条 经研究能够划定为锚地的,应报直属海事局或上级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以航行通告形式对外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港外锚地水域范围、性质、功能、底质、设计水深、锚位、注意事项等。
经研究,不适合划定为锚地的,应告知相对人。
第三章 主动划定工作流程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水上交通管理需要,主动划定港外锚地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有关机构开展港外锚地选划设计,形成港外锚地设计方案。
(二)对拟划定锚地水域进行水深扫测和海底障碍物勘察。必要时,可按照沿海或内河港外锚地分别通报航海保障部门或航道管理部门予以落实。
(三)邀请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适用内河)、水利(适用内河)、军事(必要时)等相关部门开展锚地划定技术评估审查。如涉及导助航设施建设,按照公共航标设置和维护相关规定实施。
(四)书面征求交通运输、渔业渔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适用内河)、水利(适用内河)、军事(如对军用船舶战备、训练、执勤等行动造成影响)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符合要求的应报直属海事局或上级管理机构复核同意后以航行通告形式对外公布港外锚地,公布内容包括:港外锚地水域范围、性质、功能、底质、设计水深、锚位、注意事项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扩建、改建港外锚地参照上述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港外锚地性质、锚位、功能调整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三条 港口水域港界未明确或拟选划的锚地跨越港内、港外水域的,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2022年 **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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