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这是船公司、船员时刻要绷紧的弦儿。
不饮酒,就是其中要遵守的最最基本、最最重要的一个原则。而然近日,就发生了一起因船长饮酒引发的搁浅事故。
10月28日凌晨,一艘德国货轮在丹麦附近搁浅,其船长因涉嫌在事发时喝醉而被捕。
一艘德国货轮 Ragna号在从德国费德里西亚港前往不来梅港的途中,撞上一个小沙洲而搁浅,被困在富南岛和日德兰半岛之间的海峡中。
德国海事援助局在事故发生前观察到这艘船只的异常航行模式后,曾向富南当局发出了警报,但当局向船长的提醒无效。
警方表示,他们拘留了船上的船长,并接受进一步的调查。
至目前为止,搁浅船舶无破损和漏油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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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船舶酒驾的一些条款规定,请务必记牢: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船员不得酗酒。值班人员在值班前四小时内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酒精浓度(BAC)不高于0.05%或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第十五条规定:
严禁船员酗酒,值班船员在值班前4小时内及值班期间禁止饮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不得超过0.05%或者呼吸中酒精浓度不高于0.25mg/L。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船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发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扣留或者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0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05《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渡运时,渡船船员、渡工不得酒后驾驶,如果违反本条规定,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0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规定:
海船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在船上值班期间,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当事船员记15分;内河船舶船员水上交通安全类违法记分分值标准,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对饮酒者记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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