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2022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即《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天,小编跟大家聊聊《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修订情况。
一、为啥修?
(一)落实国务院规定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决定》明确下调“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等行为中轻微行为的罚款”起罚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对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行为的起罚数额予以下调。
(二)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了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不相符合的内容,对于船舶未按规定积载、隔离货物行为的处罚,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处罚规定。
二、修了啥?
(一)删去原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删除了对“船舶未对不相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未合理分布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的”的罚则规定。该违法行为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处罚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十二项。
第一百零三条 第十二项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二)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安全装卸、积载、隔离、系固和管理货物;
(二)下调起罚数额
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后的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二)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
好啦,小编就谈到这里,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规定内容,严格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咱们携手同进,做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工作!
供稿 | 张丹(执法督察处)
编辑 | 刘西云(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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