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关于发布《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江苏海事局通告第32号 2022年10月13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船舶、海上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相关的活动。军事、渔业船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南通海事局依据本规定具体实施通航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航 行
第四条 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的航路由洋口港北航道、洋口港南航道、海门进港航道、吕四进港航道、三夹沙支航道、通州湾进港航道、长江口启东港入海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五条 船舶沿航道航行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单向通航外应当尽可能靠近其右舷的航道一侧行驶。
第六条 船舶穿越航道,应当主动通报本船动态,尽可能在无碍他船时进行。
第七条 船舶在洋口作业区、通州湾作业区、三夹沙作业区、海门作业区、吕四作业区码头前沿水域航行时,应当与码头和码头停泊船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且不得妨碍正在靠离泊作业的船舶。
第八条 船舶航行应当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
第九条 船舶应当避免夜航,应当选择在蒲氏风力不大于7级、能见距离不小于1海里的条件下进出港。超航道设计通航代表船型的船舶,还应落实警戒维护、拖轮伴航等安全措施。
吃水受限船舶应当提前核算所需潮高和通过浅区的时间,留足富余水深,安排合适的拖轮协助。
第十条 南通海上(通州湾)港航调度中心应当掌握进出港船舶动态等信息,根据航道通航能力,科学调度,合理安排船舶进出港(作业)计划。
在南通沿海水域从事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及港口配套服务相关活动的港航企业及所属船舶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有效方式向南通海上(通州湾)港航调度中心申报进出港(作业)计划。
第十一条 进出洋口作业区、吕四作业区和靠离泊作业的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除落实《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等要求,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白天进出和靠离泊。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靠离泊的,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液化天然气船舶夜间靠泊码头安全作业操作手册》等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论证。
(二)进出港航行时能见距离不小于2000米,靠离泊时蒲氏风力不大于6级。
(三)在港停泊期间,落实消拖两用船在附近值守。
第十二条 船舶航行应当根据本船船型、吃水、航速,结合海底底质及淤浅等因素,保留不小于船舶吃水10%的富余水深。载运危险货物的另加0.1米,航速超过12节的另加0.1米。
第十三条 除依法引航外,下列船舶进出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可根据需要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三)其他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第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登离轮点(见附件2)登离被引领船舶。如遇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改变地点登离船舶的,引航员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从事载客旅游、观光、娱乐的船舶,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避开航道、锚地和通航密集区,选择在能见距离大于3海里、风力小于6级、海况良好的条件下出航。禁止船舶超定额载客,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
第十六条 从事海上风力发电场建设、施工、运维的单位或船舶,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和水域环境的作业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停泊、作业
第十七条 船舶应当根据本船的种类、尺度、吨级、吃水状况,在码头、泊位和依法公布的锚地(见附件3)停泊,正确显示号灯号型,留足值班人员,保持在规定的VHF频道守听。
第十八条 船舶、设施停泊时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得危及引桥、码头和其他海上构筑物等的安全。
非自航船舶、设施锚泊时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禁止船舶、设施在码头前沿、航道、港池、引桥水域内锚泊。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抛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禁止船舶在海底电缆、水下管线两侧规定的保护水域范围内锚泊或拖锚航行。
第二十条 船舶、设施应当根据码头、泊位的核定靠泊能力进行靠泊。
第二十一条 风、流和浪危害船舶停泊安全时,船舶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蒲氏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应当停止装卸或靠离泊作业,并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前撤离码头。
第二十二条 在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活动、港内安全作业以及船舶污染物和压载水排放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四章 报 告
第二十三条 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和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的船舶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或守听。
第二十四条 船舶在南通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当按主管机关颁发的《江苏VTS服务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VHF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南通海上(通州湾)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南通海上交管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二十五条 遇有下列情形,船舶应当提前向南通海上交管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一)船舶抛锚、起锚;
(二)船舶靠离码头;
(三)船舶由于恶劣天气、失控等特殊情况需要在锚地以外水域应急锚泊;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故障时,应当通过VHF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南通海上交管中心报告,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尽可能驶离航道,主动发布船舶动态。
第二十七条 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在未妥善解决之前,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其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南通海上交管中心,并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设置警示标志。
第五章 通航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建设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
第二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单位应当按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使航标恢复正常状态。
第三十条 航标周围不得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附近有碍航标效能发挥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禁止船舶、设施在航标上系泊。
第三十一条 航道、锚地、码头、港池应当保证设计水深,建设、维护单位和码头经营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相关水域水深进行测量,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测图。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南通海上交管中心报告: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
(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或者其他碍航物;
(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建设和维护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以及防御台风和防灾应急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一)航道设计中需要单向通航的船型以及超过航道设计通航代表船型;
(二)天气、海况恶劣;
(三)发生影响航行的海上险情或者海上交通事故;
(四)进行军事训练、演习或者其他相关活动;
(五)开展大型水上水下活动;
(六)特定海域通航密度接近饱和;
(七)其他对海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应当注意收集航行安全信息,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是指在江苏海事局管辖海域范围内,自岸边沿32°4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至32°40′00″N/121°05′00″E,再沿121°05′00″E经度线向正北延伸至33°00′00″N/121°05′00″E,再沿33°00′00″N纬度线向正东延伸至33°00′00″N/121°55′00″E,再沿121°55′0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31°40′00″N/121°55′00″E,再沿31°40′00″N纬度线向正西延伸至崇明岛。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三)“海上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第三十七条 有关船舶航行、停泊、避让等事宜,凡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内容如需变动,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等形式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通沿海港口及其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南通沿海主要航道
2.南通沿海引航登离轮点
3.南通沿海港内和港外锚地
附件1
南通沿海主要航道
一、洋口作业区
(一)洋口港进港北航道(烂沙洋北水道航道)
航道东起烂沙洋北水道B0点(32°31'45.4″N/121°51'26.6″E),西至LNG临时应急锚地东侧B3点(32°33'23.5″N/121°28'32.8″E),全长约38.3千米。航道底标高为-15.8米(当地最低理论基准面,下同),设标宽度450米,通航宽度334米,满足15万吨级油轮单向乘潮通航、26.7万方LNG船舶全潮单向通航的要求。
(二)洋口港进港南航道(烂沙洋南水道航道、金牛码头区进港航道)
1.烂沙洋南水道航道:航道东起烂沙洋南水道口门处A点(32°26'29.5″N/121°40'20.7″E),西至西太阳沙南码头区附近D点(32°30'43.1″N/121°25'30.2″E),全长约24.82千米。航道口门至金牛岛作业区的航道底标高-11.1米,金牛岛作业区到重件码头的航道底标高-9.2米,设标宽度400米,通航宽度300米,满足1万吨级船舶到重件码头全潮通航、7万吨级散货船到规划金牛岛作业区乘潮通航的要求。
2.金牛码头区进港航道:航道轴线分为2 段,与烂沙洋南水道航道衔接段走向252°00′-72°00′,进入口门后走向221°00′-41°00′。规划按照5万吨级散货船乘潮通航标准建设,航道通航宽度约200米,航道全长约11千米。利用2 条已建下海通道,新建2 条防波堤,其中西堤约9.7km,东堤约11km。
二、吕四作业区、三夹沙作业区、通州湾作业区及海门作业区
(一)通州湾进港南航道(小庙洪进港航道、吕四环抱式港池进港航道、三夹沙南航道、三夹沙支航道、通州湾一港池进港航道)
1.小庙洪进港航道:(1)航道自外海小庙洪水道口外的-18米等深线A点(31°49′58.8″N/122°12′36.8″E),至吕四大唐电厂码头附近D点(32°04′39.9″N/121°46′31.7″E),全长53.41千米。航道底标高-13.1米,对应通航宽度218米;底标高-11.0米,对应通航宽度286米,满足18.5万立方米LNG船、10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和2万吨级散杂货船全潮双向通航的要求。(2)自吕四大唐电厂码头附近D点(32°05′45.514″N/121°44′27.924″E)开始,沿小庙洪水道至三夹沙南航道起点G’点(32°09′40.7″N/121°33′31.9″E)。航道总长19.2千米,设计底标高-11.7米。航道外段通航宽度为246米,口门段通航宽度为263米,航道内段通航宽度为228米,满足5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以及2万吨级散货船、杂货船全潮双向通航的要求。
2.吕四环抱式港池进港航道:航道起自吕四环抱式港池西港池8#-11#泊位港池西边界D点(32°05′09.197″N/121°37′47.964″E)开始,至小庙洪进港航道的交点A点(32°05′43.83″N/121°44′28.64″E),航道总长10.9千米,通航底标高-12.9米,航道通航宽度201米-256米,满足10万吨级散货船、10万吨级集装箱船乘潮单向通航的要求。
3.三夹沙南航道:航道起自G’点(32°09′40.697″N/121°33′31.915″E)开始,沿西南水道至东灶港作业区一港池北侧K点(32°08′26.781″N/121°30′17.260″E)。航道全长约6.5千米,设计底标高-11.7米,通航宽度为246米-327米(转弯段246米-536米),满足5万吨级散货船乘潮单向通航以及2万吨级散货船、杂货船全潮双向通航要求。
4.三夹沙支航道(规划建设):三夹沙作业区东侧码头区进港航道为三夹沙支航道,规划为5万吨级进港航道。
5.通州湾一港池进港航道(规划建设):通州湾作业区南部码头区一港池进港航道自东灶港通用码头至一港池根部,长约3.67千米,规划为5万吨级进港航道,口门处可根据需要,适时建设防沙导流堤。
(二)通州湾进港中航道〔网仓洪航道(规划建设)〕
通州湾作业区北部码头区网仓洪航道利用外海网仓洪水道连接三沙洪水道,规划网仓洪航道起步阶段按10万吨级航道标准建设,航道设计底标高-14.0米,宽度220米,满足10万吨级集装箱船、散货船单向乘潮通航,航道长度约为52千米;网仓洪航道可根据需求提升航道等级至20万吨级。未来根据后方临港产业布局和大宗物资中转需要,航道通航等级可进一步提升。
三、启东进港航道(长江口启东港入海航道)
航道自长江北支口外10米等深线A点(31°41′42.9″N/122°11′17.3″E),至E点(31°43′03.5″N/121°42′54.7″E),全长47.78千米。航道底标高为-5.2米,通航宽度300米,满足3000吨级散货船双向通航、8万吨级空载油轮单向通航的要求。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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