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委托澳大利亚航运检查局编写了一份新报告,考虑了澳大利亚沿海贸易海员普遍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造成的影响和潜在解决方案。
国际劳工组织(ILO)以及《国际海事劳工公约MLC》为所有海员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
然而,根据该报告,“这些标准薄弱且简单,反映了全球航运行业海员最低工资的标准情况,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标准。甚至这些标准也被一些国家的监管机构通过其在MLC下的港口国监管(PSC)职责不一致地执行。”
就澳大利亚而言,这些最低标准旨在通过国内规则加以加强(针对参与澳大利亚沿海贸易的船舶),以缩小适用于外国注册国际船舶的劳工标准与澳大利亚社会公认的工资和条件之间的差距。
然而,这一努力因国家劳工标准在适用于获准从事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注册船舶方面存在巨大漏洞,而在实际执行中遭到破坏。
海员劳动标准体系的另一个弱点是,由于“工作协议”结构不完善,海员的确切工资和条件权利通常不确定。
这是基于对特定船舶上的海员适用集体谈判协议(CBA)。
然而,如果没有适用的CBA,或者国际海员雇佣协议(SEA)中没有规定CBA,那么解决问题的难度就会增加,国家监管机构对标准和权利的遵守和执行也会相应减弱。
澳大利亚相关部门讨论表明,海员最低工资标准遭破坏和其他违反海员最低劳动标准的行为至少可以通过三种不同渠道发生:
◆ AMSA可能无法充分执行MLC要求的国际海员雇佣协议(SEA)中的工资和权利条款,因为AMSA倾向于只回应海员投诉或第三方组织(如ITF)就海员工资/权利问题提出的投诉。
◆ 如果根据临时许可证运营的外国注册船舶超过了TL系统允许的两次“善意”航程,并且随后应遵守海运行业相关规定,则航运公司往往忽视或延迟适用海员工资和权利义务。如果再加上检查和执法力度不足,以及对海员缺乏关于其权利和应享权利的教育,以及他们对合理投诉的恐惧,海员就会被系统地剥夺其根据国内劳工法标准应享的权利。
◆ 即使船舶完全属于《渔业法》和海运业监管的范围,公平工作监察专员的延误和资源限制通常会导致船舶在执法行动开始或完成之前离开澳大利亚水域和澳大利亚海事管理局的管辖权(及其扣留权)。经验表明,很难抓住和纠正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因此,许多类似案件未被发现或未得到解决。
报告还确定了澳大利亚十项航运业关键改革,这些改革将对在澳大利亚水域工作的国际海员的保护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包括:
1.填补《2009年公平工作条例》漏洞;
2.加强《公平工作法》,以规范与澳大利亚进行贸易和商业往来的所有船舶的海员雇用条件;
3.修订2020年海洋产业法,为所有海员在沿海贸易中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4.修改2012年《沿海贸易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临时许可证时提交保证金;
5.倡导各国政府和国际劳工组织建立区域航运业劳工法庭网络,处理海员劳工申诉;
6.将航运业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协定;
7.主张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实现《竞争与消费者法案》的目标,以确保澳大利亚船旗船舶不受班轮货运商业参与的阻碍;
8.加强合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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