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案例
2022年8月3日0900时,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东夹江水域现场检查时发现,“百运达X”轮进行船体喷漆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
船舶在港从事前款所列相关作业的,在开始作业时,应当通过甚高频、电话或者信息系统等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
三、常见的防污染措施
√1.港口、码头、装卸站(包括船舶修造、拆解单位)按照《港口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451-2017)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并保持即时可用状态;
√2.从事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原油洗舱的特殊培训,具备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专业操作技能,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取得合格证书;
√3.作业双方对泵、阀门、软管进行检查,输油软管结合处及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放置接油容器,甲板泄水孔堵塞;
√4.吸油毡、木屑、铲子、防污桶等器材配备到位,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5.作业过程中落实专人值班,密切关注软管、液位、潮汐、周围船只等变化;
√6.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接收设施或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在航行中避开水源保护区排放;
√7.按照要求配备垃圾公告牌、垃圾桶,船舶垃圾分类存放;
√8.船舶清舱作业收集的油渣、舱垢和沉积物按规定存放,送交具有相应接收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9.船舶洗舱前关闭舷外阀和海底阀,堵好甲板落水孔,现场备有防污器材和防污器具,强制预洗后的洗舱水按要求排放至接收设施;
√10.船舶燃料供受过程中,备齐防污器材,主甲板泄水孔封堵,对可能发生溢油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正确开启和关闭相关管路阀门,不使用的燃油接头法兰必须用盲板封闭并上紧螺栓,加油过程中对燃油舱液位经常检查。
供稿 | 孙 蒙、张 芮
编辑 | 林 飞
审核 | 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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