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1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2年9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中的“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修改为“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
《决定》明确下调“对船长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有关规定行为的罚款”数额。
为落实《决定》要求,在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幅度范围内,通过细化违法情形的方式,对船长违反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此外,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了规章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不相符的内容,对于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行为的处罚,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处罚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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