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船舶不听从指令的,最高罚50万,警告无效可以开火!
发表于 2022-09-19 17:28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违反条款 | 《海安法》第55条 |
处罚依据 | 《海安法》第107条 |
处罚对象 |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 |
处罚额度 | 5-50万+1-3万 |
备 注 |
法条原文
1.《海上交通安全法》第55条
除依照本法规定获得进入口岸许可外,外国籍船舶不得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但是,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紧急情况未及获得许可的可以进入。外国籍船舶因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的,应当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管辖海域的海警机构、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海关等其他主管部门。
2.《海上交通安全法》第107条
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第5项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未持有有关证书,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或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执法提示
《海警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海警机构工作人员可以使用手持武器:
(一)有证据表明船舶载有犯罪嫌疑人或者非法载运武器、***、国家秘密资料、毒品等物品,拒不服从停船指令的;
(二)外国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海域非法从事生产作业活动,拒不服从停船指令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接受登临、检查,使用其他措施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
《海警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海警机构工作人员除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外,还可以使用舰载或者机载武器:(一)执行海上反恐怖任务的;(二)处置海上严重暴力事件的;(三)执法船舶、航空器受到武器或者其他危险方式攻击的。
《海警法》第四十九条 海警机构工作人员依法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裁量基准
1.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5-8万元;
船长:1-1.5万元;
2.未在进入的同时向海事管理机构紧急报告;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8-10万元;船长:1.5-1.8万元;
3.紧急情况解除后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0-12万元;船长:1.8-2万元;
4.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指令和监督;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2-15万元;船长:2-3万元;
5.具有其他较重情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15-20万元;船长:2-3万元;
6.造成险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20-50万元;船长:2.2-3万元;
7.造成事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30-50万元;船长:2.5-3万元;
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裁量基准使用说明
一、基准表中“案由”直接援引法条或根据法条进行表述。
二、基准表中“法定幅度和种类”引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以上”和“以下”的含义为其在对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含义。
三、基准表中所列仅为海事管理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未包括所有违法行为和处罚依据。涉及到基准表以外的违法行为,仍然需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基准表中“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包括一般等级事故。“小事故”指的是《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
五、基准表中“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如没有直接规定,裁量原则按照《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六、基准表中“险情”是指海上险情,即对海上生命安全、水域环境构成威胁,需立即采取措施规避、控制、减轻和消除的各种情形。
·END·
【有用就转发】
评论 (2人参与)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