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国家标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解读
发表于 2022-09-13 17:0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7月13日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GB 41731—2022),将于2023年2月1日正式实施。
一、制定背景
船用气胀式救生衣产品属于船舶安全必备的救生设备,我国目前船用气胀式救生衣主要采用《MSC.47(66)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6修正案》的要求,随着产品的发展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有了很大的改变,原有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在操作性已无法满足新的要求,且不利于保护使用者的安全。国际海事组织(IMO)在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了救生设备规则(LSA)和救生设备试验建议MSC.81(70)的修正案,对船用救生衣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进行了大量的修订。也非常有必要根据公约现行修正案对标准内容进行调整,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船用气胀式救生衣标准,为救生衣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监管提供重要的技术遵循。
2016年交通运输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国办发﹝2016﹞3号)文件要求,开展交通运输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船用气胀式救生衣》的整合精简结论为修订,并于2017年启动了标准修订工作。
二、标准的定位和作用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的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检修。适用于船舶及海上设施用的成人和儿童气胀式救生衣的设计、制造与验收。
本标准的修订旨在完善我国船用气胀式救生衣产品技术性能,与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规则的要求统一,确保水上人命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以国际海事组织的最新决议作为技术依据,结合国际标准ISO 12402-7《个人漂浮装置》相关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制定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技术要求,并针对技术要求阐明试验方法。标准内容涵盖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等要求。按照条款包括8大条: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检修。其中:
(一)术语和定义,提出了净高度、面平面角、躯干角、侧倾角、涂层织物、扣具和缚带相关名词的定义。
(二)技术要求部分,规范了气胀式救生衣的材料、外观、设计和结构、属具、温度循环、充气、浮力损失、耐燃烧、强度、穿着、水中性能、充气头子载荷、受压、压力、金属部件和防止误充气共计17项相关技术要求。其中主要技术要求目与国际海事组织发布的公约保持一致,同时基于中国船级社等单位在救生设备试验中大量的数据积累,在材料中明确了缚带、扣具技术要求,明确了船用救生衣应依靠充气气室作为浮力,应有不少于两个独立的气室,其中任何一个气室的充气均不应影响其它气室的状态。浸水后应不少于两个独立的气室自动充气,同时应设有手动充气装置,并能用嘴为每个气室充气。
(三)试验方法部分,依据第4章制定的技术要求,以科学性、易操作性为原则,制定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试验方法中明确了产品性能指标、机械尺寸测量方法、产品环境适应性方法等要求。气胀式救生衣的主要性能为水中性能和提供浮力气室的安全性能,增加了水中性能受试者人数,将成人基准救生衣试验要求纳入试验方法,通过成人基准救生衣作为评价船用气胀式救生衣水中性能,受试者增加到12人,受试者的增加可以减少人数过少带来的随机性误差,同时受试者的选择满足公约的要求。由于本标准还涵盖了儿童气胀式救生衣,因此也制定了儿童受试者要求,同时考虑儿童的安全和特殊性,相关的水中性能试验可以用模拟假人代替。相关标准满足公约要求,明确了扣具和缚带的试验方法。
(四)检验规则,明确对检验进行了分类,并明确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
(五)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检修,明确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在附录A中规定了气胀式救生设备应按照公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修,以保证其安全性。
四、实施注意事项
目前国内大部分船用气胀式救生衣的生产和检验参照MSC.81(70)及其修正案,现阶段气胀式救生衣的技术指标已按照最新的MSC.81(70)及其修正案执行,因此不存在新的成本投入和老旧产品退出市场的情况。
GB+41731-2022.rar(解压后,请安装以下软件,方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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