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见国际海事组织出版的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 booklet ISBN 978-92-801-1498-0。为了便于参考,这里有一些主要条款还是很精准的。
对海上事故和事件进行独立安全调查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从中吸取教训,改善未来的海事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上事故的调查原则多年来一直包括在若干重要的国际海事公约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以及《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2010年1月1日,国际海事组织的《Casualty Investigation Code》生效。本规则纳入并以事故调查的最佳做法为基础,并寻求促进各国在海上伤亡和海上事故调查方面的合作和共同做法。虽然该规则规定了一些强制性要求,但它也承认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差异,因此包括了许多建议的做法。
《事故调查规则》-定义
海上事故(Marine casualty)是指导致下列任何情形的事件:
● 由船舶的操作或与之相关造成的人员死亡或重伤;
● 由船舶的操作或与之相关造成的人员损失;
● 船舶的损失、推定损失或弃船;
● 船舶的材料损伤;
● 船舶的搁浅、瘫船或碰撞;
● 由于船舶的操作或与之相关造成的材料损伤;
● 由于船舶的操作或与之相关造成的环境损害。
海上事件(Marine incident)指由船舶操作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故或事件,使船舶或任何人置于危险之中,或由此可能对船舶、结构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非常严重事故(Very serious casualty)指涉及船舶全损,生命损失或严重污染的船舶事故(严重污染是指经被影响的沿岸国评估的污染个案、或船旗国视情况对环境有重大有害影响,或者不采取预防措施就能产生这样影响的个案。)
严重事故(Serious casualties)指未列为非常严重事故的船舶事故,并且涉及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擦碰、恶劣天气损害、冰损、船体裂纹或疑似船体失效等等,造成:主机失灵、生活区大面积受损、结构严重损坏、例如船体水线下进水等等,导致船舶无法航行或污染(无论数量多少);和或因故障而需拖带或岸基救助。
海上事故或事件的安全调查指为预防伤亡而公开或秘密进行的过程,包括收集和分析信息,得出结论,包括查明情况、确定原因和促成因素,并适时制定安全建议。
实质利益相关国家(Substantially interested State)指下列国家:
● 受调查船舶的船旗国;
● 发生海上事故的所属内水或领海;
● 海上事故造成、危及或严重损坏该国环境,或在该国根据国际法有权行使管辖权的地区内对环境造成、危及或严重损坏的;
● 海上事故对该国或该国有权行使管辖权的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造成、危及或严重损坏的;
● 由此导致该国国民丧生或受重伤;
● 掌握了可能用于调查的重要信息;
● 因为某些其他原因而确立了牵头调查国认为重要的利益。
牵头调查国(Lead investigating State)指负责进行调查的国家,这是实质利益相关国家间相互商定的。
《事故调查规则》-强制条款
CIC的主要强制性要求包括:
第五章-发生事故时,在合理允许可行范围内船旗国与沿岸国尽快相互通知以及尽快通知其他实质利益相关国家。同时明确了通知的格式和内容。
第六章-涉及的船舶船旗国有义务确保对每起非常严重事故进行海事安全调查。
第八章-要求制定国家法律,使调查人员能够按照该规则进行调查,包括登轮、采访目击者和获得证据材料的权力。
第十章-所有实质利益相关国家与海事调查国的合作要求。
第十一章-各国应确保调查人员能够以公正和客观的方式开展工作,并且不受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的影响。
第十二章-维护涉事海员人权以及通知目击者并允许其获得法律咨询。
第十三章-要求海事调查国允许其他实质利益相关国家在调查报告发表之前就其发表意见,并以其他方式设法以最切实手段充分核实报告草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章-海事安全调查国必须发布调查报告并且向国际海事组织递交报告副本。
《事故调查规则》-推荐做法
第十六章-独立性-海上安全调查应是公正的,以确保信息自由流转。
它应独立于:
1.涉及海上事故的相关方;
2.任何可能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或纪律处分;
3.诉讼程序。
3.1 优先权:海事安全调查应尽可能享有与任何其他调查,包括刑事调查一样的优先地位。3.2 范围:调查工作应远远超出直接证据的范围,寻找可能造成其他伤亡的根本原因。
第十七章-鼓励调查非常严重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因为这些事故可能会提供防止未来事故发生的信息。
第二十二章-鼓励防止他人以非调查为目的获取面谈记录和其他证据,并鼓励有效利用记录数据,特别是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记录。
第二十三章-鼓励进行海上安全调查的国家对在调查过程中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章-鼓励将调查报告草本分发给所有相关方,征求他们的意见,并建议在法庭(民事或刑事)或其他纪律调查程序中,不应将报告草本或最后报告作为证据。
第二十六章-建议当对现有分析和结论可能会产生实质性改变的新材料出现时,重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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